【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3.06 04:03 am
立法院昨(5)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案,智慧財產法院可望於今年9月正式啟動,該法院將集中審理與智財相關的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可望改善現行智財訴訟案件審理程序冗長的問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於立法院上一會期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智慧財產法院即可順利啟動。
司法院指出,擬向鐵路局承租台北縣板橋新站大廈,作為智慧財產法院設置地點,預備五年後再遷到林口重劃區的新建法院。
司法院估計,智慧財產法院初成立後,因案件數有限,一年約1,700餘件,法官人數初期可能約6至10人;在技術審查官部分,則將商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派專利、商標審查官,協助智慧財產法官審理案件。
因國內企業反應,國內法院處理智財案件,訴訟程序極為冗長,使企業喪失商機,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因而在民國92年12月29日宣布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的政策。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定位為高等法院層級,其管轄的案件,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法律 <http://udn.com/search/?Partner=udn_tw_xml_search_hk&searchtype=overture&Keywords=%AA%6B%AB%DF>,所衍生的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等事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有關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刑事規定判決的上訴案件。
智財權發展攸關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將由專業司法人員負責處理相關案件,並將設置「技術審查官」,就專業技術問題,輔佐法官判決;智慧財產的民事案件、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第一審,以及證據保全及相關保全程序,均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在各地設分院。
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我國專利法也加緊修法,智慧局的修法方案,擬將現行救濟程序的「四級四審」制簡化為「三級三審」制,刪除訴願層級。並將參酌國外作法,以合議方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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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格式霸主mp3自1991年被德國研究機構Fraunhofer-Gesellschaft發明和標準化完成後,幾乎完全主導了電腦的音樂格式長達10年。除了大幅減少的儲存音頻數據的容量這項優勢,mp3空前的流行一般被認為有他特殊的歷史背景在,依照目前幾乎所有的用戶端軟硬體對mp3支援的盛況,其他任何音樂格式想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取代mp3是不太可能的。
然而mp3在流行優勢上(非指音樂格式的優點)並非那麼無懈可擊,因為mp3有很嚴重的專利問題。目前Fraunhofer-Gesellschaft委託Thomson代為處理專利授權相關事宜,光是權利金的部分就足以讓許多資金不足的業主望之退步。
除了高額的權利金,飛利浦所委託的智權管理公司Sisvel S.p.A.也曾控告Thomson侵害他們的mp3專利,最後兩邊達成和解。這麼一來,也就代表Thomson並非唯一擁有mp3專利的公司,任何一家需要使用到mp3編解碼產品的公司會不清楚權利金究竟需要繳給誰?只繳給其中一家會不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我曾寫信給這兩家管理公司,不過對於這個問題他們並未正面回覆。也就是說,目前mp3的專利問題並非一個十分清楚的狀態。
光是Thomson和Sisvel S.p.A的爭端已經夠複雜,近日微軟又遭阿爾卡特朗訊(Alcatel-Lucent)公司控告侵害他們的mp3專利,求償15億美元,如果此項判決確定,則mp3的專利狀況將會更加模糊,即便有意願尋求合法的管道取得mp3專利的授權,也將面臨可能一隻羊被扒三次皮的窘境。
一個研究單位Xiph.Org爲了解決這個問題,已經開發出一套新的開放式音訊編解碼格式Ogg Vorbis,雖然和mp3仍然無法比較,但開放式音訊的特性迅速吸引許多遊戲開發者使用,這樣的情形說明了當有更好的開放式格式被發明出後,mp3是否還能獨霸一方是個大問號。
除了權利金問題,mp3的傳輸便利一直是把兩面刃,對使用者來說亦於傳輸是好的,對音樂公司來說易於傳輸則等於容易被盜版。儘管一直以來,包括iPod在內的網路音樂通路都是採用DRM的方式保護音樂檔案的非法重製,儘管不斷遭到破解,但仍具有相當的效果。但前陣子挪威法院首先判決頻果不應該販賣iPod以外的mp3 player無法撥放的音樂格式,侵害了購買音樂消費者的權利,法界人士估計歐洲各國會跟進這項判決。在這之後,mp3音樂將要怎麼作來防止盜版,也是一個大問號?亦或是mp3格式會被放棄掉,也並非不可能的事情。
雖然在專利問題上,Thomson的mp3專利將在2010年到期,但隨著mp3格式也不斷的被改進,難保不會有更新的專利問題,Alcatel-Lucent v. Microsoft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所以2010年是否將成為mp3的大解放,真的很難說。即便mp3是真的解放,在音樂公司對mp3又愛又恨的心態以及挪威至關重要的判決影響之下,有沒有可能被壯士斷腕的放棄使用,我們也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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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鄭今天說到比利時啤酒,那我也來說一下比利時啤酒。雖然說我在荷比的時候每天都喝至少兩公升啤酒,但因為我在比利時只呆了三天,沒有機會喝到太多種類的啤酒,這是最大的遺憾。
在比利時,無論是像布魯塞爾這種大城市,或是像布魯日這樣觀光型的城市都有許多的啤酒專賣店,想像一下,啤酒專賣店,在台灣根本不可能發生這種事,賣來賣去就是那十幾二十種,但在比利時,每家啤酒專賣店都充斥著至少百來種的啤酒,清一色由玻璃瓶裝,各式各樣的貼紙和logo,甚至還有彩繪的玻璃瓶裝著深淺不一的啤酒,整整齊齊排列在木架上。一整家店數百種啤酒卻認不得其中任何一種的情況常常發生,那種幸福的感覺在台灣絕對享受不到。
即便是在荷蘭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pub、露天咖啡廳或餐廳高掛比利時啤酒的logo,這代表這家餐廳的tap beer種類,就是裝在木桶裡用水龍頭倒出來的啤酒,若是點不是tap beer的種類,則會從玻璃瓶倒出來,送上桌的啤酒也會附上那個玻璃瓶。反之,比利時的餐廳則幾乎沒有像海尼根這些荷蘭啤酒的logo,用別人的啤酒,這可能對比利時是一種侮辱吧!
說到tap beer,我到露天咖啡座幾乎都會點tap beer,除了比較便宜之外(通常是兩歐元左右),口感的確也和一般開瓶的啤酒不太一樣,因為一般瓶裝啤酒在運送過程中會因為撞擊或搖晃造成啤酒中的二氧化碳釋出又重新融入啤酒中,造成二氧化碳的氣泡變大,同時也使啤酒的口感便差,而木桶裝啤酒一般比較不容易發生這樣的情況,可惜台北有賣tap beer的地方不多,有些餐廳的tap beer需要一次買一桶,不適合只想小酌的人。先前7-11有賣海尼根的鐵桶裝啤酒,我覺得口感還不賴,只是5公升要七百多元,實在太貴了。離題了。
點tap beer還有另外一個好處,要知道比利時啤酒種類實在太多,menu一打開來光biere(法文beer)一欄沒幾個認識的名字,一不小心很容易點到些奇奇怪怪的啤酒,即便不是太奇怪,像我不喜歡白啤酒的酸味要是點到白啤酒也會很囧,更別說什麼草莓啤酒等等奇怪的東西。而一般tap beer都算是蠻正常的啤酒,不太可能是黑啤或是白啤,味道比較適合一般人,也不會出什麼意外。
除了荷比的啤酒之外,有天婉如帶我們到一家伊索比亞餐廳,除了料理很特別之外,啤酒也很伊索比亞,玻璃瓶裝的啤酒要倒在一種耶子殼般的碗裡面飲用,我喝了兩瓶,一瓶據老闆說是比較烈的,比較普通一點,另外一瓶是很特別的香蕉啤酒,香蕉味蠻濃的,但是口感還不賴,偏甜,氣泡比較大顆一點,算是很特別的體驗。
比利時啤酒也並非全都是玻璃瓶,在超市或是一些攤販也有許多的鋁罐裝啤酒,並且又更便宜,像在比利時隨處可見的Jupiler,一罐500c.c甚至只要不到1歐。我蠻喜歡Jupiler,所以買了一堆回到hostel,發現沒有冰箱,好家在不冰的Jupiler還算是可以喝的啤酒。若是台灣有進口我想應該可以瞬間取代我的雪山。
Anyway,雖然說啤酒愛好者是應該去比利時朝聖一下,但我認為由於種類實在太多,台灣又難以接觸的到,沒有做好功課就真的只是在像劉佬佬逛大觀園,東喝一點西喝一點,是有點可惜了。台灣慢慢開始有比利時啤酒專賣店,橡木桶也有進口一些少見的比利時啤酒,不過價錢實在是….。但是真的要去朝聖,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喝完啤酒,記得上完廁所再離開,比利時上廁所很多都是要錢的,當然,尤其是荷語區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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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朋友和一些專利的blog之外,我定時收看的blog很少,「消失的事務所」是其中的一個,作者是一個律師,主要打刑事,也兼任扶助律師和法院的義務辯護律師,因此常常處理一些義務辯護的案子。
Blog中通常寫的是他工作上的事情,以比較戲謔的方式表現出來,有些文章很有趣,但大部分的文中,在有趣之下通常隱藏著很多無奈。他說,只要有一點正義感的律師通常賺不了錢,所以他才有這麼多時間來寫故事,感覺上他寫故事,不是為了打發時間,比較像是為了要宣洩。
因為主打刑案,又常打義務辯護,因此他接觸到很多普遍認為屬於社會中下階層的人,那種人收入不高甚至沒有,請不起律師,並且通常是被告,因此才會請求義務辯護律師。這種案子一定充滿著深深的無奈,每一個人都像是尚萬強,每一個故事都像一篇孤星淚,還有每一個除了他以外,沒有人同情的被告。
有被殺害棄屍少年被害人的媽媽,遇上待退不負責任的法官;有爲了父親醫藥費趁丈夫出海時下海酒店,意外懷孕,仍深愛丈夫卻要求離婚的少婦;有在KTV身懷六甲的打工,男朋友卻因為義氣砍傷人而入獄的少女;有爲了安家費,頂替罪名入獄,警察還在口供時幫忙作偽證的少年;有公司的財務主管,公司被掏空後被列被告,被趕出家門無處可去的78歲老先生;這些當事人,只看表面的案件事實,大概沒有人會同情,理所當然,罪有應得。
前一陣子發生了許多的虐童案,其中一件是被害人父母都是受刑人,無力照顧小孩,將小孩委託給祖父,祖父年紀已大,身體不適,又將小孩委託給一對夫妻。父親出獄後,向這對夫妻要回小孩,但夫妻要求贍養費,父親無力支付,又不答應夫妻收養幼童,不知什麼原因,當晚夫妻竟然毆打幼童,在幼童奄奄一息的情況下,不送醫治療,反而連夜將幼童載回祖父住家,棄置不顧,幼兒傷重不治。
這個作者最近接到了一件義務辯護的案子,申請人就是這件案子被告中的妻子,他思量許久,終於接下,了解案情和委託人的狀況之後,原本以為萬惡不赦的非人,其實也不無可同情之處。
看完之後,我一直在想,如果那是我,我會接嗎?去厭惡或批判這樣的人是再簡單不過的事,但是若無償去開導或是為他爭取權益,那將是多困難。而後我才了解當全台灣都在唾棄陳進興時,那個給了陳進興信仰,還幫助他子女的李家同先生,有著何等偉大的胸襟。
很多時候,我可以有選擇,我可以選擇看見虐童的夫婦,然後大嘆世風日下,我也可以選擇看見這個律師,看見人類的愛。這個社會或許充滿無奈,但也充滿了愛,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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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相撲歸類在格鬥,相撲大概是全世界最特別的格鬥運動之一,這個被日本人視為國技的運動,在日本國內,職業力士們的薪水以及社會地位,甚至異性緣都遠遠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相撲,中國古代稱為素舞,是由兩個大力士裸露上半身互相角力。一般認為素舞傳入日本是在西元四百五十三年,日本允恭天皇的喪禮上,中國派遣特使到日本表演素舞致意,演變為後來的相撲,日本國內則稱為大相撲。
不過根據日本古事記與日本書紀,日本歷史上最早的相撲爭鬪則出現在垂仁天皇七年(西元前二十三年)的野見宿禰與當麻蹶速,當時勝利的野見宿禰被日本人視為相撲的始祖。
與拳擊手出身於拳館相仿,相撲選手也隸屬於各自的部屋,每年的單月比賽,雙月休息,目前日本約有七百多為相撲力士,分屬五十四個部屋,為了頭銜不斷努力著。相撲選手大致可分為五個級別,橫綱、大關、關肋、小結、前頭。與其他大多數的競賽運動不同的是,在相撲的結別中,只有升級,沒有降級,任何一個當上大關的選手,只要能夠贏橫綱兩次,就可以晉升橫綱,而被擊敗的橫綱也可以保有原來橫綱的頭銜,因此相撲史上常常同時保有兩位橫綱。
若是橫綱表現不佳,相撲協會則會對他施以壓力,強迫他退休。也因此相撲可以說是一條不歸路,只有英雄不敗,沒有東山再起。
力士的資格限制為年齡不超過23歲,身高173公分以上,體重75公斤以上,新進力士需要接受半年的專業訓練,訓練除了體能以及相撲基本動作之外,還要學習學科的相撲歷史、運動醫學、生理學、社會、本國語、書法、吟詩等課程。而在部屋中,相撲的訓練極為嚴格,從早上五點到晚上十點,進行各式各樣的訓練,並且在訓練過程中嚴禁私語,另外無論進食、練習甚至入浴的先後順序都必須遵照「番付」排名。
令人意外的是超重量級的力士一天只吃午餐及晚餐,並且都在激烈的運動後進食,以及飲用大量的酒類來增加體重,他們看起來雖然很胖,但據說體脂肪非常的低。在日本,相撲選手受到許多女性的喜愛,許多有名的相撲選手後來都是和著名的女明星結婚。雖然相撲選手的異性緣很好,但原則上力士是禁止談戀愛的,並且由於訓練單調,生活乏味,因此能忍受而成為橫綱的力士可說是鳳毛麟角。
1993年來自夏威夷的曙成為第一個非日本籍的橫綱,成為日本第64代橫綱,可想而知這對日本是多大的震撼,此例一開,導致日本至1992年以來僅有兩位日本籍橫綱,2003年貴乃花引退後﹐再沒出現過一個本土橫綱,卻連續有3名外國人晉升為橫綱,目前唯一的橫綱是來自蒙古的朝青龍,由於戰績優秀,兩年來也沒有出現第二位橫綱。此外,去年3月,年僅21歲的蒙古人白鵬晉升為大關,保加利亞人琴歐州在22歲時晉升為大關,他們在日本的人氣都很旺。即使來日才3年的蒼國來,也比同期的日本選手晉升得快。
除了受到全球化衝擊日本相撲之外,日本自己的生育率下降,願意投入相撲的選手變少也都是原因,另外薪水也是很大的影響。雖然有名的力士的收入非常高,橫綱的月薪高達282萬日圓,還不包含比賽搶旗的獎金,但大多數的力士收入並不會比一個上班族來的高。
為了避免外國選手擠壓本土選手生存的空間,2002年日本相撲協會規定一個部屋僅能擁有一名外國選手,但是隨著外國選手受到越來越多人的喜愛,這樣的情形還能持續多久,沒有人能預測。而受到全球化衝擊,外國的頂尖選手稱霸了被稱為日本國技的相撲,是否能繼續被日本人所忍受,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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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今天的專欄有一篇關於基因專利的文章,開頭就開宗明義的寫這著:
YOU, or someone you love, may die because of a gene patent that should never have been granted in the first place. Sound far-fetched? Unfortunately, it’s only too real.
有別於台灣認為純粹的發現不具有專利性,美國基於35 U.S.C 101以及美國最高法院在1980年對奇異(GE)工程師查克拉巴蒂上訴做出的劃時代判決,在研究中被「發現」新的,並且有用的基因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這個判決引起了專利權人與研究者,在公共財與非公共財的議題上爭論長達27年,雖然中間數次限縮了基因專利申請的條件,但依照目前的法條,被發現的基因仍然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參考科學人雜誌:我的基因,你的專利)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 §1 et seq.].
這篇專論的文末提到,上星期五,美國國會議員民主黨的Xavier Becerra以及共和黨的Dave Weldon發起禁止自然界中的基因被用來申請專利,他們的理由是「the bill does not hamper invention, but rather promotes it.」。
至於基因專利究竟是好是壞,這應該已經是個價值觀的問題了,但我想除了專利權人之外,大多數人是抱持反對立場的,法條的通過可能是可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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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85度C的營業額超過星巴克,這家平價咖啡店的招牌也越來越火熱,不久之前,我家附近又新開了一家85度C。不過這家店的招牌看起來怪怪的,定神一瞧,原來多了0.1度,是家冒牌的85.1度C。
人很難去避免職業病,發生這種事會引起我的關注也是很理所當然,就85度C這個商標而言,85.1度C若非他的關係企業或是有取得授權,大概八成侵害了85度C的商標,而如果我是老闆,我想我應該不會再開一家同樣但名字不一樣的店,也不會授權商標給競爭對手,因此85.1度C侵權的機率很高,唯一沒有侵權的機會就是主張85度C的商標無效,或是原創性不足不得專用。
事實上,85.1度C也將他的商標在今年一月提出申請,依照智財局商標審查的時間,大約今年八九月就會有結果,參考和85度C所販賣的商品、申請商標的意圖,85.1度C無法過關是可預期的。
如果我是85度C的老闆,我可能會在85.1度C商標申請被打回票的時候同時提出訴訟。主張85.1度C惡意侵害商標,導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致使85度C的營運連帶受到影響。
混淆誤認之虞是商標侵害中至關重要的一句話,無論在可商標性或是商標侵權判定中,一旦法官認定會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也就代表判了死刑,而偏偏這又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概念。
舉例而言,用NICE規避NIKE的商標,或是仿冒Casio的Casino,如果法官認為有混淆誤認之虞,就是侵權,商標侵權不但有民事責任,若為惡意,還有刑責。而85.1度C實在很難排除其為惡意的可能,因此,這次85.1度C硬是想闖關,在商標上打的如意算盤,可能不會這麼如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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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is a patent search tool launched recently called Patent Monkey, which is partly started by Paul Graham, a former examiner of USPTO.
Peter Zura's 271 Patent Blog introduced this tool yesterday and indicated the features of the monkey as follows:
- Fully searchable US patent text database
- Front page navigation with user-selectable Claims, Abstract or Description section in quick view window
- Patent status is presented on each patent page so you know which ones are abandoned and expired
- Create, save and share lists of patents (folders) with your colleagues via the web as well as on blogs
- Download any single patent PDF for free or bulk download PDFs from a folder as a time saving upgrade
However, the monkey differs form other boring patent search or download tools such as USPTO searching or PAT2PDF and is present in unusual purple. But I think people will care about the functions more than the modules. The advance search function is not working yet, so I am looking forward it and how the monkey contends with the google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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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關台灣專利審查品質又引起熱烈的討論,最先開始的是智財局的論壇上有人開個一個標題:「希望台灣專利審查水準早日趕上大陸」,內文如下:
「最近又收到智慧局很離譜的核駁理由書,只用了引證案的"標題",就說申請人的三個獨立項沒有進步性,其他17個附屬項都是習知次要元件的附加,也沒有進步性。 除此之外,沒有任何進一步說明,完全沒有提到引證案有什麼元件,也完全沒有提到申請案有什麼元件。 這樣的審查水準實在遠遠落後大陸審查委員。實在很擔心智慧財產局不知何時才能趕上大陸智識產局?」
這個標題引起熱烈討論,總回應高達65篇,其中多為專利工作者給智財局審查官的建議和批評,同時也有現職的審查官對制度的不滿以及為自己的辯解,從討論串中,不難看出許多處理台灣、美國和大陸的專利工作者對於台灣現行的專利審查品質感到憂心忡忡,別說是趕英超美,即便是大陸也已經在台灣之上。
無獨有偶的,美國專利體系文摘 (DIGEST OF U.S. PATENT SYSTEM)這個blog也在2/10以「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品質」為題發表了對中華民國專利審查的品質感到憂心,因為一則核駁意見。
Rit@’s thoughts也引用該文章發表了「很妙的台灣專利申請案核駁」,的確,任何一個專利工作者看到這樣的核駁意見,一定都會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有趣的是,智財局才在2/7發表了「發明專利審查業務精益求精 趨向國際水準邁進」以及「專利審查品質大幅提升,提起訴願數創新低紀錄」兩篇新聞稿,對自己的進步大大吹捧了一翻,新聞稿中引用了許多數據來說明智財局在審查品質的提升,至於是確有其事還是騙騙外行,就看個人如何去解讀了,只是希望大家對專利審查品質的批評,智財局除了欣然接受之外,也能真正提升審查水平,別再搬弄一堆數據來邀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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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do you think when talking about a patent costing 1.25 million US dollars?
License? Indemnity of infringement?
1.25 million US are absolutely not a big deal for both of the above issues. But how about government filing fee?
One and half years ago, Angiotech International(a biotech. corp.) was asked to pay 1.25 million in application filing fees for a patent having about 10,000 claims. (File Attachment: Fee Due.pdf)
It’s lucky that the applicant is a small entity, otherwise the fee would have been over 2 million US dollars.
But a comment of Patently-O cited “Interestingly, if you look at the case on public PAIR, they actually filed 13,305 claims, but the USPTO "only" charged them for 9,999 - it appears that the PTO computer overflows at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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