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自異床同夢

作者:Ma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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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波是接二連三而起,前起天Viacom才告Youtube,昨天Viacom反而被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提出告訴。(詳情可以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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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自異床同夢

作者:咚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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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ly-O via BlackBerry

如果沒記錯的話,台灣的黑梅機目前好像只有台灣大哥大有代理,使用者目前身邊沒有人用。不過拿黑梅機來看blog,我想應該是不多blog有這樣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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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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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自異床同夢

作者:咚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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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Google併購Youtube之後,一直引起市場對Google此舉正反兩方的論述,其中多數反面意見認為Youtube上廣大侵權影片的問題會使Google窮於應付,並隨時可能支付龐大賠償金,如今這句話兌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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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Skyline公司對Keyhole提起訴訟,控告Keyhole侵害他們的美國專利第6,496,189號專利,隨後KeyholeGoogle所收購,訴訟案也轉到Google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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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和AT&T的訴訟案打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雖然判決尚未確定,但美國專利律師Hal Wegner認為最高法院若繼續在可專利性(patentable)的議題上進行討論,則有可能以判決排除軟體本身(software per se or as such)的可專利性,同時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也可能同時被排除。這項意見應該會在今年春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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