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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Google併購Youtube之後,一直引起市場對Google此舉正反兩方的論述,其中多數反面意見認為Youtube上廣大侵權影片的問題會使Google窮於應付,並隨時可能支付龐大賠償金,如今這句話兌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一家美國傳撥集團Viacom,比較為人所熟知的身分應該是MTV母公司,對Youtube和母公司Google提出訴訟,並求償10億美金。(媒體評論可以看這裡)

 
        一直以來,Youtube面對的都是遭到著作權人要求撤掉違法上傳的檔案,最嚴重的情況也僅是在巴西被封鎖,基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17 U.S.C. §512),從來沒有人敢對Youtube的行為貿然進行訴訟。可以想見這次的Viacom的出手,將爲這個「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是否真正無敵進行驗證。

 
        王立達
先生在「YouTube會因侵害著作權而關門大吉嗎?」對於17 U.S.C. §512以及Youtube的做法有相當的介紹,摘錄如下:

不過問題的關鍵,出在一項美國有而台灣還沒採取的制度:網路服務免責規定(ISP safe harbor)。這項制度見於美國著作權法第512條(17 U.S.C. §512),原則上為四種網路服務有條件地提供免責空間:短暫儲存的訊息傳輸、系統備份、資料代管、與資訊定位工具(如搜尋引擎)。YouTube在定義 上符合資料代管,不過要免除侵權責任,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1.侵權影帶是因為依用戶指示上傳,才會儲存在伺服器上;2.對於侵權行為或其明顯存在的週邊 事實並不知情,而且獲知之後迅速移除影帶;3.如果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其必須未因為侵權而直接獲得經濟利益;4.有人主張影帶侵權時,依規定迅速移除影 帶並且通知用戶;5.對於一再侵權的用戶終止其使用權;6.支援標準的著作權保護科技措施。

 

不少人認為 項規定不足以保護YouTube,我看倒是未必。有關YouTube是否知悉侵權行為,並不是看其整體上知不知道有這回事存在,而是必須知道哪支影帶侵害 著作權。由於上傳影帶實在太多,是否侵權又不易以電腦程式自動判定,法院可能會認定YouTube既不知道,也沒有能力控制侵權活動。在Napster 中,唱片公司最後自行從Napster網站上找出他們擁有著作權的歌曲,列表交給Napster,至此才證明Napster知道且有能力控制侵權行為。

目前YouTube對於侵權檢舉反應非常快,1020日才應23家日本電視與娛樂公司的要求,刪除了近三萬支影帶。有使用者沒在接獲通知數小時內移除影帶,就遭到取銷帳號的嚴厲對待。曾經上傳的影帶也都因此而化為烏有。不過值得觀察的是,YouTube上面的侵權錄影帶確實不在少數。該公司被Google收購之後,是否能夠依照前述網路服務免責規定,有效地加以移除,將會是一項無可避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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