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SCOTUS 美國最高法院
日期:20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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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在去年12月的某天,我依照慣例要上線raid時發現我的帳號被凍結了,致電客服人員後,客服人員說因為我的帳號有異常,也就是有被盜的錢流入我的帳號中,所以暫時凍結我的帳號,大約五個工作天後,帳號恢復了,人物的金錢少了一些。當時我就自認倒楣,沒再去多想什麼。

 

今年3月,我妹的帳號因為同樣的理由被凍結,這次一鎖鎖了兩個禮拜,超過10個工作天,由於我妹是公會重要的牧師,raid大受影響,因此中間曾經去催促客服人員多次,後來我幫我妹向客服爭取時,覺得實在鎖太久,於是向客服爭取凍結帳號時間天數的補償,但客服反應智凡迪不會對這樣的凍結帳號進行任何補償,我進一步詢問有無任何申訴管道,客服說沒有,也就是所有問題只能到客服為止,因此我認為玩家權益受到了損害,改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這是隸屬行政院的政府機關,和消基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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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申訴理由大致如下:

去年12月時我購買智凡迪公司出售之魔獸世界季卡,作為支付智凡迪公司提供魔獸世界線上遊戲服務之價金,季卡的使用規則為三個月內可不限時數登入魔獸世界以進行遊戲,因此消費者應該可以信賴使用季卡的三個月內,智凡迪公司有提供消費者登入魔獸世界線上遊戲之義務。

 

但在12XX日我欲登入遊戲時發現帳號遭到遊戲公司凍結,經詢問客服人員後得知因有其他玩家遭到盜取的金錢流入我的帳號之中,因此遊戲公司暫時凍結我的帳號以便進行追回金錢的動作。在5個工作天後我的帳號恢復,並且帳號中部份金錢消失。

 

我能理解遊戲公司為了維持遊戲的正常運作,必須暫時凍結消費者帳號以防被盜金錢進一步擴大。也能理解遊戲公司為保遊戲公平性回收被盜金錢的動作。

 

但由於我是使用季卡進行遊戲,遊戲公司按照買賣契約關係,有提供三個月進行遊戲之給付義務。遊戲公司在這三個月中凍結我的帳號,致使我在付費使用的期間內無法進行遊戲,對於消費者而言,應屬於不完全給付。

 

智凡迪公司認為我的帳號遭到凍結,是由於被盜的金錢流入我的帳號中,造成帳號的資料異常而被凍結。然而我所有在遊戲中的行為,完全沒有違反智凡迪公司訂定之使用者規範,遊戲中之金錢亦無任何標記或註明,足以讓玩家辨識是否為被盜取之金錢。遊戲公司據此理由凍結玩家帳號並且不進行任何賠償,無疑是將遊戲中之交易風險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我認為此舉有損及消費者之權益。

 

在我向智凡迪客服人員爭取凍結天數賠償時,客服人員表示公司不會對這種情況進行賠償,當我更進一步詢問有無另外的申訴管道時,客服人員亦告知無任何申訴管道,在求助無門之下,望請貴委員會能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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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因為智凡迪是登記在台北市,所以後續的程序都是由台北市商業處負責,大約兩週後我收到一份副本,是由法規會轉交商業處進行處理,再兩週後又收到一份副本,是商業處要求智凡迪對此案例在15日內向我說明。

 

很快的我收到智凡迪的回覆,不過回覆內容很遺憾的並未針對我的質疑提出任何說明,僅說明為什麼凍結我的帳號,並已於12XX日恢復帳號,另外就是一些本公司為了維持遊戲正常運作巴拉巴拉的一些官話,就不詳述了。

 

不久後我接到了商業處的來電,詢問我對智凡迪的回覆是否滿意,我問他如果不滿意該怎麼辦,他說他會轉回法規會,請消保官主持一場協調會,我回答說我不滿意,麻煩幫我轉給法規會。

 

不久後收到了協調會的開會通知單,時間在一個月後。於是我就請了半天假去市政府和智凡迪協調。

 

因為消保會並沒有強制力,所以我對智凡迪出席協調會的期望並沒有太高,結果協調會當天對方來了四個人,但其實從頭到尾另外三個人都在旁邊發呆,我一直到後來才知道他們來做啥的。對方的代表是一位廖小姐。

 

先說結果,協商沒有成立。但對方承諾回去以個案幫我爭取,所以協商單上勾選的選項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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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消保官先請我大致說明一下事情經過,以及希望的處理。我說明完之後,消保官特別對金錢恢復的部分又詢問一次,我說明我能理解回收金錢是遊戲公司為了遊戲品質之必要手段,只希望遊戲公司賠償凍結天數。(因為金幣屬於電磁紀錄,在使用者契約中有規定所有電磁紀錄所有權屬於遊戲公司,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範亦有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我想主張的理由很薄弱,就不再另行主張了)

 

消保官請廖小姐對我的請求做說明,因為我沒有錄音,下面對話只是大概意思,但不會差太多。

 

消保官:我想B先生的要求也是很合理的,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記載事項,智凡迪公司應該是要退還B先生的費用沒錯。廖小姐要不要進行說明?

 

廖:因為這件案子有點久了,B先生您是在去年12月被凍結的帳號,到今年3月才進行申訴,那因為我們的遊戲歷程只保留30天,我看到您的申訴案例去查資料的時候,您當初的歷程已經沒有了,是說這方面玩家應該在不滿意的時候立即提出申訴,B先生您當初對遊戲品質不滿意怎麼沒有提出申訴。

 

我:我說明一下為什麼拖到3月才提出申訴,在去年12月我的帳號被凍結的時候,因為只凍結5天,所以我想就算了,一直到今年3月,我妹妹的帳號被凍結長達到兩週,在向客服人員爭取賠償天數時,客服人員說不會賠償,並且說明沒有任何申訴管道,我才因為權益受損而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廖:這方面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公司要保護客戶的資料,基本上不是本人對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我們不太可能依照其他人所提出的要求進行處理。

 

我:我這麼問好了,我相信貴公司對每天都會面臨相當多類似案件的處理,也相信貴公司對於這種案例的處理一定有SOP,我想請問的是,貴公司是否曾經對因為帳號資料異常而凍結的帳號,做出任何實質上的賠償。

 

廖:這個方面公司其實會依照個案的情形來判斷,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

 

我:所以您不知道貴公司是否曾經以任何形式做出任何凍結帳號的賠償?

 

廖:我剛說了這個部份公司需要按照情況來判斷,不是說每一個案例都是要賠或不賠,這部分我沒有辦法回答你。

 

我:那我這麼問好了,在我的這個案例中,貴公司有沒有可能進行賠償的動作。

 

廖:這個部份我們需要根據B先生你的情況來判斷,看看是不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動作,但是由於B先生你的遊戲歷程已經超過30天,我們所能知道的只有當初你打給客服的紀錄,因此我們可能沒有辦法依照你的情況來判斷,因為你太晚提出申訴了,事實上我看到你的申訴資料的時候,唯一能知道的就只是當初你打電話進客服的紀錄而已。如果說當時有對服務不滿意提出申訴的話,還可以釣的到遊戲歷程,但是現在已經超過30天沒有辦法了。

(她說到這裡,我認為她就是咬著我太晚提出申訴,遊戲歷程超過30天刪除了,無法查到我當時的情況而據以不賠償,事實上帳號遭凍結的遊戲歷程是否刪除我是存疑的,容後再述)

 

我:對,我知道貴公司遊戲歷程只保留30天,廖小姐剛已經提過非常多次,但那是貴公司的處理程序,並不表示我有在30天內提出申訴的義務,我和貴公司締結的應該是買賣契約,貴公司有提供遊戲服務的義務,凍結我的帳號是債務的不完全給付,既然不完全我就可以要求給付不完全的部份,這部分屬於是債權請求權,在民法上,法律給我的保障是15年,也就是說在15年內我什麼時候提出都可以,法律給我的權利是這樣的,並不會因為貴公司30天刪除遊戲歷程而罹於時效,所以我想我在申訴時效上是沒有問題的。

 

消保官:嗯嗯,遊戲歷程保留30天是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的最短時程,但並不表示消費者有在30天內對不滿意提出申訴的義務,我們知道法律上的規定絕對不可能如此,B先生申訴也沒有必要在30天內。

 

廖:是沒錯,我相信B先生對法律應該相當了解,但請B先生站在遊戲公司的立場想想,當我們要控告一個人的時候,我們可以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而去控告他嗎?法官絕對不會因為這樣而採信的,相同的,今天你要來要求我們賠償,我們一定要去瞭解你當時的情況,看是不是有虛擬物品現實買賣的情況,或是有其他的情況,因為現在已經沒有遊戲歷程了,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你當時的情況,那這樣子我們是要怎麼樣對你的要求來進行賠償。

 

我:我想廖小姐有點搞錯了,舉證這個部份應該是由貴公司去提出的,我現在的要求很簡單,就是貴公司凍結我帳號,我要求針對這個凍結時間的給付不完全提出賠償,那我需要提出的證明就是我有付費,我的帳號確實被凍結了,在法律上我的義務就僅限於此了,至於貴公司是基於什麼情況,基於契約哪一條來凍結我的帳號,來決定不賠償應該是貴公司要去證明的,不應該是我的義務。

 

(這是我對智凡迪刪除帳號異常遊戲歷程的質疑,因為刪除對智凡迪而言有害無益,即便真有玩家涉及買幣智凡迪也無從查起,因此我懷疑可能性有三種:一就是廖小姐根本不知道有沒有刪除,二就是廖小姐知道有保留但乎攏我,三就是遊戲公司根本不在乎爭議資料而將其刪除。)

 

其實協商在這邊差不多就結束了,對方的態度很明顯就是沒有賠償的打算,之後所謂的「協商」大致就是廖小姐不斷repeat遊戲歷程在30日已刪除,查不到我的資料,所以無法賠償。廖小姐說話非常快,並且越來越大聲,中間消保官一度打斷說,我想讓B先生多說一點好了,廖小姐的主張和訴求已經很明白了。但我也覺得沒什麼好說的,該說的都說了,我也沒什麼法律素養,但是廖小姐的戰力和鄉民比起來實在太弱,既沒有說明凍結和不賠償的基礎為何,也沒有回應我的疑問,但不賠的立場是非常堅定的,這點我給予高度的肯定。

 

在結束的時候,廖小姐終於提到關於是否賠償還要回去和美方總公司詢問意見,協商沒有成立,在協商書上的結果是其他,註解是廖小姐承諾以個案方式為B先生爭取賠償事宜。(關於提到美方我也很懷疑,我覺得BZ應該是不會干涉智凡迪處理賠償和涉及營利狀況,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求證)

 

協商結束後,消保官陪我走到門口,私下和我說他們遊戲公司的態度就是這樣,等等還有另外兩場協商會也是他們的(我才明白另外三個是來做啥的)

 

消保官悄悄的說:或許有人可以走訴訟程序讓法官作成判決,可以在協商會上給消費者做參考。

 

 

從申訴到開會大約花了兩個半月的時間,整個流程大概是這樣的:

 

3.18 消保會網站申訴。

3.28 法規會來函,移請商業處辦理,商業處45日內需處理完畢。

4.08 商業處發函,要求智凡迪於15日內處理本案並回覆。

4.21 智凡迪來函。

4.29 商業處打電話詢問,我們回覆不滿意。

5.01 商業處發函,移轉由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消保官處理。

5.07 法規會發開會通知單。

6.02 開會。

 

目前我還在等廖小姐的回應,如果回應仍然是不賠償,因為我不是很喜歡找議員,所以我應該就會提出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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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很遺憾不是華爾街日報,而是很少聽過的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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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了兩件很開心的事,一個是曾經在「門裡門外」出現過的大個,在消失兩個月後我又在路上遇到他了,那天下班附近的路口看到疑似大個的狗,叫了聲大個,他就嘟嘟嘟的跑過來,右腹部的毛整個剃光,猜想可能是出了車禍而去開刀休養,眼神有一點畏懼,不過肯讓我摸,看他沒事,如以往一般有個性的四處遊蕩,兩個月來心中的大石頭頓時放了下來。

 

另外一個是上個月附近遊盪來一隻米克斯,黃色,比咚麥稍微再大一些,很明顯是被飼養過後丟棄或是走失不久,對人十分親近而且沒有戒心,摸兩下就倒在地上翻肚子了,所以我都叫他新來的,在附近逗留兩天就被對面的泰國小吃店收養下來,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最近真的越來越胖了)

 

今天看到新聞,韓國首爾市準備將狗列為食用家畜,讓吃狗合法化,在台灣肯定被批到翻掉,但是可以想像一定也會有一些「憤青」會跳出來說吃牛吃豬吃雞不都一樣,其他人有什麼權力指責這些吃狗的人,然後講一堆道理,總不脫人類的自己為是,擅自決定動物的生死,為動物區分階級等等等的理論,每次只要有這種議題出現,一定一定可以看到一些人這樣說,PTT也好、blog也罷,不過這些人你叫他去吃狗大概也不敢吃,純粹為反而反,十足嘴砲。

 

我去上動物權的課就是為了了解理論怎麼去解決這樣的問題,結果發現原來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如今還是十分頭痛要怎麼去打倒這樣的嘴砲。

 

事情是這樣的,為動物說話的人大概可以分成兩種,一種叫做動物權主義(animal rights),另外一種叫做動物福利主義(animal welfare),看似一樣其實不同。

 

動物權主義者主張動物享有一些權利如免於殺害,恐懼等,避免動物受到人類的剝削,動物權主義者基本上都吃素,世界最大的動物權組織PETA(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善待動物組織)所推的宣導影片幾乎都在宣導吃素,那些影片看了真的很容易就跑去吃素,應該說是看完會很不想吃肉。

 

儘管動物權主義的兩位領袖Peter SignerTom Regan就某些細節理論的主張並不相同,不過大致上,動物權主義者都是反對殺害動物、反對動物實驗、反對用動物來娛樂人類、反對基於利用的目的飼養動物,這些稱之為剝削。而反對的理由是動物會感覺疼痛,基於這個原因,動物權主義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具有中樞神經的動物,不過隨著科學的發現,部分無脊椎動物,如龍蝦也會感受到疼痛,因此動物權主義也主張避免剝削這些動物。

 

動物福利主義與動物權不同,動物福利主義的主張是反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基於動物福利主義,食用動物是可以的,因為對於人類而言那是必要的,但是無謂的虐待動物是不可以的,因為是非必要的;也因此動物實驗也是可以的等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的動物保護法規基本上都是以動物福利主義為基礎而架構的。

 

無論動物權主義或是動物福利主義都不是一種物種主義,不會去區分動物的階級來決定不同動物應該遭遇到不同的對待,所以兩種主義都無法解釋目前社會上為什麼豬雞牛羊可以食用,狗卻不可以食用的問題。

 

部分國家制定動物保護法規時多少會考慮人類對於部分動物的特殊情感,如某些國家不能吃牛、有些不能吃豬,而大部分的國家貓狗並不是食用動物,一方面也是因為肉食性動物的經濟價值比較低,這些位於食物鏈頂部的動物飼養成本是比較高的。

 

不過人類對特定動物的情感很難成為主張不吃狗的有力理論,因為這樣的情感本身可以說是一種物種主義,因為特別喜愛所以不吃他,而沒有特別感情所以吃他,只是在一種多數暴力下彰顯人類的霸道和無理,情感上是可以接受的,但要作為理論可能還是有段距離。

 

雖說價值觀本身就是多數暴力而成型的,但目前我似乎還找不到來解釋為甚麼豬牛羊可以食用而狗卻不可以食用的理論。我之所以反對狗作為食用動物,也僅是基於我對於狗的特殊情感,而單純不希望看到狗因為被食用而殺害如此而已。對於遲遲找不到理論來支持,還是感到十分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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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人首次出現的造型

 

有人說鋼鐵人片尾的一個伏筆片段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激起了我的好奇心,雖然我對美國漫畫沒什麼研究,不過資料翻一翻卻也可以發現一些端倪。

 

    因為不想洩露劇情,鋼鐵人的劇情就不提了,先從美國超級英雄漫畫開始說起。超級英雄系列漫畫是美國漫畫的黃金時期,約在1930年到1950年中期,非常多的超級英雄以漫畫的形式豋場,並且在當時受到極大的歡迎,其中最著名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第一個超級英雄超人。

 

    一直到現在,這些超級英雄的仍然屬於兩家公司所有,DCMarvelDC旗下的超級英雄早期比較為人所知,包括了超人、蝙蝠俠、神力女超人、羅賓、閃電俠等等,著名的原因是早期許多DC的超級英雄陸續被拍成電影。從1949年到1989年,總計有超人*4、蝙蝠俠、閃電俠、女超人等近20部的超級英雄電影,還不包含許多影集和卡通,所以在台灣一般認為DC的超級英雄是比較紅的。

 

    這情形在2000年的X戰警和2002年的蜘蛛人問世後,有了極大的改變。在1997年蝙蝠峽4慘烈票房成為壓死超級英雄系列電影的最後一根稻草後,三年中沒有任何大片商敢翻拍任何漫畫改編的超級英雄電影。2000年的X戰警引起了一些人的興趣,但真正讓超級英雄電影重新翻身的,是大量運用新的攝影與電腦科技的蜘蛛人。接著一直到最近的鋼鐵人,又被視為一波新的超級英雄電影黃金時期,而與先前超人時期不同的是,這一波新的超級英雄多半來自Marvel旗下。

 

    Marvel旗下的超級英雄,在X戰警和蜘蛛人翻拍電影之前,可以說在台灣是默默無名,例如浩克、鋼鐵人、鬼騎士、夜魔俠和驚奇四超人,X戰警或許比較有名,因為以前電視有播卡通。但現在這個情況已經逆轉了,大量Marvel旗下的超級英雄被翻拍成電影,而DC還在橋神力女超人的人選。

 

    但無論是DC或是Marvel都有一個特點,他們都喜歡把旗下的超級英雄設定在同一個時空中,這些超級英雄彼此認識,甚至是好朋友會互相幫助,一起打敗壞蛋,有點類似皮克斯在動畫「超人特攻隊」裡的那種感覺。更重要的是這些超級英雄是有組織的。DC的超人聯盟組織叫做「正義聯盟」(Justice League),卡通「Justice League」就是在說這些超級英雄如何合力打敗壞人,尤其是那種單一超級英雄無法應付的壞人。

 

正義聯盟成員

 

Marvel旗下的超級英雄組織叫做「復仇者」(Avengers),也就是在電影鋼鐵人最後出現的那個組織,電影中翻譯成超人聯盟,其實並不好,台灣一向是把Avengers翻譯成復仇者。

 

    復仇者的成員,一開始有五個,分別是蟻人(Ant-man)、黃蜂俠(Wasp)、雷神索爾(Thor)、鐵人(Ironman)和浩克(hulk),後來浩克離隊加入美國隊長,從此復仇者的成員就常常會變動,有點類似早安少女組。

 

為什麼會說鋼鐵人具有特別的意義,這是因為鋼鐵人是第一部Marvel自己花錢拍出來的片子(導演似乎是在六人行中,曾經和莫妮卡在一起過,熱中於異種格鬥的富翁),在第一部片的片尾,帶入這樣極具惡搞且有暗示性的伏筆,代表什麼呢???

 

    先來看看Marvel接下來要拍的片子:

 

The Incredible Hulk (2008) 不可思議的浩克

Ant-Man (2009) 蟻人

Captain America (2009) 美國隊長

Thor (2009) 雷神索爾

Nick Fury (2010) 黑寡婦(鋼鐵人系列中改邪歸正的角色)

The Avengers (2011) 復仇者

 

    發現Marvel的計畫了嗎?很明顯Marvel想要在接下來兩年間,將復仇者的團員以個人的方式呈現,打開這些超級英雄的知名度,最後在2011年來拍一部復仇者!!!準備將美國的超級英雄電影變成超級機器人大戰的亂鬥系列。

 

除了復仇者合力打倒壞人的劇情之外,更可以期待的是復仇者團員的內鬥。有別於正義聯盟的超級英雄每個都是大公無私的完美人格,Marvel的超級英雄常帶有強烈的特定色彩,例如鋼鐵人誕生在越戰時期,因此原始設定是對抗共產主義,而美國隊長約在二戰時期誕生,初始被設定對抗納粹,後來演變成對抗法西斯主義,更不用說具有多重人格,變身常失去理智大搞破壞的浩克。也因為這樣,復仇者的超級英雄們常因為理念不合而內鬥。在後期的復仇者系列中,因為理念不和而分裂成以美國隊長為首以及以鋼鐵人為首的兩個陣營,並且打了一場內戰,因此也許可以期待超級英雄的戰爭啦!桀桀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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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的新判決

Finisar v. DirecTV (Fed. Cir. 2008) [This is Part II of the case discussion. Read Part I]

在馬克曼聽證後和claim construction後,決議係爭專利(US5,404,505)中所使用手段功能用語撰寫的專利是invalid(claims 1, 2, 7, 9, 10, 11, and 37),地方法院判DirecTV仍侵害剩下七項claim並判賠7900萬美金。

 

FrinsarCAFC請求推翻invalid claim,最後以means plus function需要特定結構來支持所駁回。

 

Patently-O的評論:

 

In this case, the claimed means and functions were software related. A number of CAFC cases have required that software means-plus-function claims provide more structural disclosure than just a general purpose computer. Rather, the disclosure must be “the special purpose computer programmed to perform the disclosed algorithm.” WMS Gaming; See also Aristocrat. The CAFC sees its structure requirement as quite minimal and easy to satisfy. Here, however, the complete lack of structure leaves the claims so vague that “one of skill simply cannot perceive the bounds of the invention.”

 

另外參考一下係爭專利的claim

1. An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system compr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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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是個舊聞了,但是最近wii剛出馬力歐賽車,就拿來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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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推薦過中國橘子手機給想買iPhone卻遲遲沒有入手的人,文章寫完後發現有不少人是在百度上搜尋「中國橘子手機」連到這篇文章,由此可知「中國橘子手機」在對岸真的有相當多的人感興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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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坐捷運的朋友應該都難逃在捷運站被台北形象廣告轟炸的命運,常常就是連續六七個形象廣告的一波轟炸,真的是很可怕很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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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blog平常看的人不多,所以人數的起伏都很明顯,但是昨天忽然湧進了一大堆人連到「環島丟臉事跡之一」這篇文章,其實也沒有很多啦,大概只是平常的一百倍左右。看一下,原來這篇文章被放到首頁去了

  可是仔細一看,怎麼有點不太對勁:
上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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