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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波是接二連三而起,前起天Viacom才告Youtube,昨天Viacom反而被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提出告訴。(詳情可以看這裡)

 

嚴格說起來這件官司和Viacom控告Youtube沒有關係,也並不是Viacom被控誣告,大概是因為Youtube被告是件大事,其他新聞免不了拿來扯上一點邊,不過指稱被控誣告是不正確的。

 

整件事情大致上是EFF製作了一部影集叫做「終結虛假(Stop the Falsiness)」的影片,影片內容很可能引用了Viacom的另一部影片《Colbert報告》的影片片段,並對《Colbert報告》進行嘲諷。而EFF聲稱Viacom要求Youtube將網站上的「終結虛假(Stop the Falsiness)」撤掉,這樣的行為侵害了影片製作者的言論自由。

 

用比較貼近一點的說法就是,「cd-pro2」的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被「無間道」的片商要求拿下來,結果「cd-pro2」的著作人去告「無間道」的片商侵害言論自由。

 

目前兩方各執一辭,EFFViacom明明就有叫Youtube拿下來,而Viacom說我沒有,都馬是你在說,到底有沒有呢?問問看Youtube,結果Youtube說不告訴你,整件案子呈現羅生門,現在看起來是要比證據了。

 

這件案子有幾個有趣的點:

一、                      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是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一般而言是人民對抗政府的權利,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可以對第三人主張言論自由,稱為基本權力的第三人效力,依照間接效力說,可套入民法的侵權行為。

而美國在審查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時是採取雙階理論,即將言論內容分為高價值言論(政治、文學、科學、藝術等)與低價值言論(挑釁、誹謗、商業、猥褻、仇恨),不同價值的言論,對於侵害與否的審查標準也不同。EFF的影片雖然可能被認為是低價值言論,不過Viacom的做法即使依照中度審查標準也的確有可能屬於侵權。

 

二、                      戲謔性的改作是否侵權:改作後的著作屬於獨立著作,不受原作影響這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改作的著作算不算侵害改作權,在台灣相當知名的「cd-pro2」因為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所以不得而知,大陸產出惡搞「無極」的作品「一個槾頭的血案」也在著作人胡戈和陳凱歌道歉下落幕,不過美國相關判例SunTrust v. Houghton Mifflin法官即認為「著作權並不保護一個著作免於批評」以及當改作牽涉到「高度轉換式的使用型態(highly transformative use)」時,應視為一種合理使用。反觀美國人改作的著作被原著作人要求撤掉還會振振有聲的主張權利,台灣的改作人由於擔心官司,所以我們少了「cd-pro2」還真的挺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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