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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起訴盜版商林榮鵬的判決下來,桃園地院判決賠償金高達七億四千萬台幣的天價,創下BSA興訟最高賠償金。賠償金由十家公司分得。(96年度智字第3)

 

BSA主席宋紅媞發表了意見,順便宣導了一下尊重著作權的觀念,但是就我看來,這十家軟體公司應該感謝林榮鵬幫他們賺了這麼多錢才對。

 

以損害賠償的角度來說,林榮鵬賣出一套軟體,軟體商就會少賣一套軟體,因此林榮鵬就必須賠償軟體商一套軟體的錢。假設林榮鵬賣了100套的Office 1套正版Office定價1000元,則林榮鵬需要賠償1000*100=100000元,看似合理,實際上非常弔詭。

 

反過來想想,如果不是盜版商把價錢壓低,這套軟體有沒有可能賣到100套呢?會去買盜版軟體的人當沒有盜版可以買了,是否就必然會去買正版軟體呢?這個問題,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

 

為什麼我說這十家軟體公司應該感謝林榮鵬就很明顯了,盜版商用極低的價格去兜售軟體,創造高銷售量,軟體商再起訴盜版商,以正版軟體的價錢去請求賠償金,等於軟體商賣出的高銷售量的軟體,不用廣告,不用業務,甚至連裁判費都省了,十家公司合起來花三個律師的錢算什麼呢?這種美差何樂而不為。

 

所以,盜版商真是BSA的金雞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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