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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3.06 04:03 am

       

立法院昨(5)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案,智慧財產法院可望於今年9月正式啟動,該法院將集中審理與智財相關的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可望改善現行智財訴訟案件審理程序冗長的問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於立法院上一會期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智慧財產法院即可順利啟動。

司法院指出,擬向鐵路局承租台北縣板橋新站大廈,作為智慧財產法院設置地點,預備五年後再遷到林口重劃區的新建法院。

司法院估計,智慧財產法院初成立後,因案件數有限,一年約1,700餘件,法官人數初期可能約6至10人;在技術審查官部分,則將商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派專利、商標審查官,協助智慧財產法官審理案件。

因國內企業反應,國內法院處理智財案件,訴訟程序極為冗長,使企業喪失商機,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因而在民國92年12月29日宣布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的政策。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定位為高等法院層級,其管轄的案件,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法律 <http://udn.com/search/?Partner=udn_tw_xml_search_hk&searchtype=overture&Keywords=%AA%6B%AB%DF>,所衍生的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等事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有關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刑事規定判決的上訴案件。

智財權發展攸關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將由專業司法人員負責處理相關案件,並將設置「技術審查官」,就專業技術問題,輔佐法官判決;智慧財產的民事案件、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第一審,以及證據保全及相關保全程序,均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在各地設分院。

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我國專利法也加緊修法,智慧局的修法方案,擬將現行救濟程序的「四級四審」制簡化為「三級三審」制,刪除訴願層級。並將參酌國外作法,以合議方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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