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law (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朱大的blog今天有篇文章在討論死刑,看了以後感觸蠻多的,雖然我覺得朱學恆是個男子漢,但在這個比較偏向價值觀的議題上,我還是站在贊成廢除死刑的一方。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昨天聯合有一則新聞:18歲性愛日記 百年睡百餘男

 

大意在說台中市警方查獲一名騙財騙色的男子時,以為站在她身旁的女子是被害者。其中新聞提到:「警方在她身上找到一本日記,詳細記載半年內她與網友交往過程,警方細算她曾在一個月內與廿八名男友上床,半年內至少與上百名男子發生關係,其中還有五、六十歲的,小玉記載一名老頭子「很變態」,令她很不舒服。

 

這個有著聳動標題的新聞,卻記錄著讓人嘆為觀止的事實。我並不是要說18歲少女荒唐的性史,或是社會病了什麼的,畢竟她愛做什麼事情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但這個社會若是病了,則是從國家公權力明目張膽的侵害國民隱私權,而社會大眾默許著這樣的事情,甚至縱容媒體報導唯恐大家不知道,這個社會才是真的病了。

 

這則報導的問題在哪裡?我想問一問台中市警方,到底憑什麼從小玉身上找日記,甚至找任何東西?

 

根據刑事訴訟法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警方在小玉身上找到日記,算不算是搜索?算!

 

那小玉是不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我們從新聞第三段可以發現,警方以為小玉是被害人,也就是警方並不認為小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那根據刑事訴訟法122條,小玉是屬於第2項所說的「第三人」,試問警方有沒有相當理由可以相信小玉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新聞沒有詳述,同樣的在從報導第三段,可以合理的推論警方並沒有相當理由。

 

那警方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目的,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去搜索小玉,以致於可以在她身上找到日記,甚至查閱她的日記,還順便幫她計算了一下半年來發生關係的男子數目。

 

答案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報導中只看到對隱私權毫無尊重,毫無了解的台中警方,以及只看到話題性,視隱私如無物的媒體。

 

在德國有一則非常著名的殺人日記案例,關於一個殺人犯將他犯案的過程記錄在日記中,最後這本日記在是否能被當作證物來對待,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產生了爭議,許多人認為透過窺視被告的日記來取得殺人的證據,這是不符合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的做法,最後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投票,認為合憲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案子遭到駁回。

 

這當然是道德和法治衝突的極端例子,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回過頭來看這則報導,各位可以思考一下,隱私權在德國,連殺人嫌疑犯的日記是不是能當成證物都產生了激烈的辯論,況且一個不是殺人犯,不是被告或任何罪的嫌疑犯,甚致只被誤認是個被害人的18歲少女,到底公權力為何如此輕而易舉的侵害隱私權呢?

 

 

PS:關於小玉是否可能被認為是援交被告,關於援交,實務上都是以兒少法29條處罰,它處罰的不是援交本身,而是散佈這個援交訊息的行為。因此不可能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合理懷疑她散佈援交訊息,也不可能從嫌疑人身上去蒐集到任何她散佈援交訊息的證據。也因此援交被抓多是以網路釣魚的方法,因為若非如此,舉證上非常困難。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事情是這樣的,在去年12月的某天,我依照慣例要上線raid時發現我的帳號被凍結了,致電客服人員後,客服人員說因為我的帳號有異常,也就是有被盜的錢流入我的帳號中,所以暫時凍結我的帳號,大約五個工作天後,帳號恢復了,人物的金錢少了一些。當時我就自認倒楣,沒再去多想什麼。

 

今年3月,我妹的帳號因為同樣的理由被凍結,這次一鎖鎖了兩個禮拜,超過10個工作天,由於我妹是公會重要的牧師,raid大受影響,因此中間曾經去催促客服人員多次,後來我幫我妹向客服爭取時,覺得實在鎖太久,於是向客服爭取凍結帳號時間天數的補償,但客服反應智凡迪不會對這樣的凍結帳號進行任何補償,我進一步詢問有無任何申訴管道,客服說沒有,也就是所有問題只能到客服為止,因此我認為玩家權益受到了損害,改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這是隸屬行政院的政府機關,和消基會不同)

 

------

我的申訴理由大致如下:

去年12月時我購買智凡迪公司出售之魔獸世界季卡,作為支付智凡迪公司提供魔獸世界線上遊戲服務之價金,季卡的使用規則為三個月內可不限時數登入魔獸世界以進行遊戲,因此消費者應該可以信賴使用季卡的三個月內,智凡迪公司有提供消費者登入魔獸世界線上遊戲之義務。

 

但在12XX日我欲登入遊戲時發現帳號遭到遊戲公司凍結,經詢問客服人員後得知因有其他玩家遭到盜取的金錢流入我的帳號之中,因此遊戲公司暫時凍結我的帳號以便進行追回金錢的動作。在5個工作天後我的帳號恢復,並且帳號中部份金錢消失。

 

我能理解遊戲公司為了維持遊戲的正常運作,必須暫時凍結消費者帳號以防被盜金錢進一步擴大。也能理解遊戲公司為保遊戲公平性回收被盜金錢的動作。

 

但由於我是使用季卡進行遊戲,遊戲公司按照買賣契約關係,有提供三個月進行遊戲之給付義務。遊戲公司在這三個月中凍結我的帳號,致使我在付費使用的期間內無法進行遊戲,對於消費者而言,應屬於不完全給付。

 

智凡迪公司認為我的帳號遭到凍結,是由於被盜的金錢流入我的帳號中,造成帳號的資料異常而被凍結。然而我所有在遊戲中的行為,完全沒有違反智凡迪公司訂定之使用者規範,遊戲中之金錢亦無任何標記或註明,足以讓玩家辨識是否為被盜取之金錢。遊戲公司據此理由凍結玩家帳號並且不進行任何賠償,無疑是將遊戲中之交易風險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我認為此舉有損及消費者之權益。

 

在我向智凡迪客服人員爭取凍結天數賠償時,客服人員表示公司不會對這種情況進行賠償,當我更進一步詢問有無另外的申訴管道時,客服人員亦告知無任何申訴管道,在求助無門之下,望請貴委員會能提供協助。

-------

 

後來因為智凡迪是登記在台北市,所以後續的程序都是由台北市商業處負責,大約兩週後我收到一份副本,是由法規會轉交商業處進行處理,再兩週後又收到一份副本,是商業處要求智凡迪對此案例在15日內向我說明。

 

很快的我收到智凡迪的回覆,不過回覆內容很遺憾的並未針對我的質疑提出任何說明,僅說明為什麼凍結我的帳號,並已於12XX日恢復帳號,另外就是一些本公司為了維持遊戲正常運作巴拉巴拉的一些官話,就不詳述了。

 

不久後我接到了商業處的來電,詢問我對智凡迪的回覆是否滿意,我問他如果不滿意該怎麼辦,他說他會轉回法規會,請消保官主持一場協調會,我回答說我不滿意,麻煩幫我轉給法規會。

 

不久後收到了協調會的開會通知單,時間在一個月後。於是我就請了半天假去市政府和智凡迪協調。

 

因為消保會並沒有強制力,所以我對智凡迪出席協調會的期望並沒有太高,結果協調會當天對方來了四個人,但其實從頭到尾另外三個人都在旁邊發呆,我一直到後來才知道他們來做啥的。對方的代表是一位廖小姐。

 

先說結果,協商沒有成立。但對方承諾回去以個案幫我爭取,所以協商單上勾選的選項是其他。

 

------

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消保官先請我大致說明一下事情經過,以及希望的處理。我說明完之後,消保官特別對金錢恢復的部分又詢問一次,我說明我能理解回收金錢是遊戲公司為了遊戲品質之必要手段,只希望遊戲公司賠償凍結天數。(因為金幣屬於電磁紀錄,在使用者契約中有規定所有電磁紀錄所有權屬於遊戲公司,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範亦有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我想主張的理由很薄弱,就不再另行主張了)

 

消保官請廖小姐對我的請求做說明,因為我沒有錄音,下面對話只是大概意思,但不會差太多。

 

消保官:我想B先生的要求也是很合理的,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記載事項,智凡迪公司應該是要退還B先生的費用沒錯。廖小姐要不要進行說明?

 

廖:因為這件案子有點久了,B先生您是在去年12月被凍結的帳號,到今年3月才進行申訴,那因為我們的遊戲歷程只保留30天,我看到您的申訴案例去查資料的時候,您當初的歷程已經沒有了,是說這方面玩家應該在不滿意的時候立即提出申訴,B先生您當初對遊戲品質不滿意怎麼沒有提出申訴。

 

我:我說明一下為什麼拖到3月才提出申訴,在去年12月我的帳號被凍結的時候,因為只凍結5天,所以我想就算了,一直到今年3月,我妹妹的帳號被凍結長達到兩週,在向客服人員爭取賠償天數時,客服人員說不會賠償,並且說明沒有任何申訴管道,我才因為權益受損而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廖:這方面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公司要保護客戶的資料,基本上不是本人對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我們不太可能依照其他人所提出的要求進行處理。

 

我:我這麼問好了,我相信貴公司對每天都會面臨相當多類似案件的處理,也相信貴公司對於這種案例的處理一定有SOP,我想請問的是,貴公司是否曾經對因為帳號資料異常而凍結的帳號,做出任何實質上的賠償。

 

廖:這個方面公司其實會依照個案的情形來判斷,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

 

我:所以您不知道貴公司是否曾經以任何形式做出任何凍結帳號的賠償?

 

廖:我剛說了這個部份公司需要按照情況來判斷,不是說每一個案例都是要賠或不賠,這部分我沒有辦法回答你。

 

我:那我這麼問好了,在我的這個案例中,貴公司有沒有可能進行賠償的動作。

 

廖:這個部份我們需要根據B先生你的情況來判斷,看看是不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動作,但是由於B先生你的遊戲歷程已經超過30天,我們所能知道的只有當初你打給客服的紀錄,因此我們可能沒有辦法依照你的情況來判斷,因為你太晚提出申訴了,事實上我看到你的申訴資料的時候,唯一能知道的就只是當初你打電話進客服的紀錄而已。如果說當時有對服務不滿意提出申訴的話,還可以釣的到遊戲歷程,但是現在已經超過30天沒有辦法了。

(她說到這裡,我認為她就是咬著我太晚提出申訴,遊戲歷程超過30天刪除了,無法查到我當時的情況而據以不賠償,事實上帳號遭凍結的遊戲歷程是否刪除我是存疑的,容後再述)

 

我:對,我知道貴公司遊戲歷程只保留30天,廖小姐剛已經提過非常多次,但那是貴公司的處理程序,並不表示我有在30天內提出申訴的義務,我和貴公司締結的應該是買賣契約,貴公司有提供遊戲服務的義務,凍結我的帳號是債務的不完全給付,既然不完全我就可以要求給付不完全的部份,這部分屬於是債權請求權,在民法上,法律給我的保障是15年,也就是說在15年內我什麼時候提出都可以,法律給我的權利是這樣的,並不會因為貴公司30天刪除遊戲歷程而罹於時效,所以我想我在申訴時效上是沒有問題的。

 

消保官:嗯嗯,遊戲歷程保留30天是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的最短時程,但並不表示消費者有在30天內對不滿意提出申訴的義務,我們知道法律上的規定絕對不可能如此,B先生申訴也沒有必要在30天內。

 

廖:是沒錯,我相信B先生對法律應該相當了解,但請B先生站在遊戲公司的立場想想,當我們要控告一個人的時候,我們可以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而去控告他嗎?法官絕對不會因為這樣而採信的,相同的,今天你要來要求我們賠償,我們一定要去瞭解你當時的情況,看是不是有虛擬物品現實買賣的情況,或是有其他的情況,因為現在已經沒有遊戲歷程了,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你當時的情況,那這樣子我們是要怎麼樣對你的要求來進行賠償。

 

我:我想廖小姐有點搞錯了,舉證這個部份應該是由貴公司去提出的,我現在的要求很簡單,就是貴公司凍結我帳號,我要求針對這個凍結時間的給付不完全提出賠償,那我需要提出的證明就是我有付費,我的帳號確實被凍結了,在法律上我的義務就僅限於此了,至於貴公司是基於什麼情況,基於契約哪一條來凍結我的帳號,來決定不賠償應該是貴公司要去證明的,不應該是我的義務。

 

(這是我對智凡迪刪除帳號異常遊戲歷程的質疑,因為刪除對智凡迪而言有害無益,即便真有玩家涉及買幣智凡迪也無從查起,因此我懷疑可能性有三種:一就是廖小姐根本不知道有沒有刪除,二就是廖小姐知道有保留但乎攏我,三就是遊戲公司根本不在乎爭議資料而將其刪除。)

 

其實協商在這邊差不多就結束了,對方的態度很明顯就是沒有賠償的打算,之後所謂的「協商」大致就是廖小姐不斷repeat遊戲歷程在30日已刪除,查不到我的資料,所以無法賠償。廖小姐說話非常快,並且越來越大聲,中間消保官一度打斷說,我想讓B先生多說一點好了,廖小姐的主張和訴求已經很明白了。但我也覺得沒什麼好說的,該說的都說了,我也沒什麼法律素養,但是廖小姐的戰力和鄉民比起來實在太弱,既沒有說明凍結和不賠償的基礎為何,也沒有回應我的疑問,但不賠的立場是非常堅定的,這點我給予高度的肯定。

 

在結束的時候,廖小姐終於提到關於是否賠償還要回去和美方總公司詢問意見,協商沒有成立,在協商書上的結果是其他,註解是廖小姐承諾以個案方式為B先生爭取賠償事宜。(關於提到美方我也很懷疑,我覺得BZ應該是不會干涉智凡迪處理賠償和涉及營利狀況,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求證)

 

協商結束後,消保官陪我走到門口,私下和我說他們遊戲公司的態度就是這樣,等等還有另外兩場協商會也是他們的(我才明白另外三個是來做啥的)

 

消保官悄悄的說:或許有人可以走訴訟程序讓法官作成判決,可以在協商會上給消費者做參考。

 

 

從申訴到開會大約花了兩個半月的時間,整個流程大概是這樣的:

 

3.18 消保會網站申訴。

3.28 法規會來函,移請商業處辦理,商業處45日內需處理完畢。

4.08 商業處發函,要求智凡迪於15日內處理本案並回覆。

4.21 智凡迪來函。

4.29 商業處打電話詢問,我們回覆不滿意。

5.01 商業處發函,移轉由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消保官處理。

5.07 法規會發開會通知單。

6.02 開會。

 

目前我還在等廖小姐的回應,如果回應仍然是不賠償,因為我不是很喜歡找議員,所以我應該就會提出訴訟了。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9) 人氣()

好吧,這是個舊聞了,但是最近wii剛出馬力歐賽車,就拿來說一下。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上個月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起訴盜版商林榮鵬的判決下來,桃園地院判決賠償金高達七億四千萬台幣的天價,創下BSA興訟最高賠償金。賠償金由十家公司分得。(96年度智字第3)

 

BSA主席宋紅媞發表了意見,順便宣導了一下尊重著作權的觀念,但是就我看來,這十家軟體公司應該感謝林榮鵬幫他們賺了這麼多錢才對。

 

以損害賠償的角度來說,林榮鵬賣出一套軟體,軟體商就會少賣一套軟體,因此林榮鵬就必須賠償軟體商一套軟體的錢。假設林榮鵬賣了100套的Office 1套正版Office定價1000元,則林榮鵬需要賠償1000*100=100000元,看似合理,實際上非常弔詭。

 

反過來想想,如果不是盜版商把價錢壓低,這套軟體有沒有可能賣到100套呢?會去買盜版軟體的人當沒有盜版可以買了,是否就必然會去買正版軟體呢?這個問題,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

 

為什麼我說這十家軟體公司應該感謝林榮鵬就很明顯了,盜版商用極低的價格去兜售軟體,創造高銷售量,軟體商再起訴盜版商,以正版軟體的價錢去請求賠償金,等於軟體商賣出的高銷售量的軟體,不用廣告,不用業務,甚至連裁判費都省了,十家公司合起來花三個律師的錢算什麼呢?這種美差何樂而不為。

 

所以,盜版商真是BSA的金雞母啊!!!!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風波是接二連三而起,前起天Viacom才告Youtube,昨天Viacom反而被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提出告訴。(詳情可以看這裡)

 

嚴格說起來這件官司和Viacom控告Youtube沒有關係,也並不是Viacom被控誣告,大概是因為Youtube被告是件大事,其他新聞免不了拿來扯上一點邊,不過指稱被控誣告是不正確的。

 

整件事情大致上是EFF製作了一部影集叫做「終結虛假(Stop the Falsiness)」的影片,影片內容很可能引用了Viacom的另一部影片《Colbert報告》的影片片段,並對《Colbert報告》進行嘲諷。而EFF聲稱Viacom要求Youtube將網站上的「終結虛假(Stop the Falsiness)」撤掉,這樣的行為侵害了影片製作者的言論自由。

 

用比較貼近一點的說法就是,「cd-pro2」的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被「無間道」的片商要求拿下來,結果「cd-pro2」的著作人去告「無間道」的片商侵害言論自由。

 

目前兩方各執一辭,EFFViacom明明就有叫Youtube拿下來,而Viacom說我沒有,都馬是你在說,到底有沒有呢?問問看Youtube,結果Youtube說不告訴你,整件案子呈現羅生門,現在看起來是要比證據了。

 

這件案子有幾個有趣的點:

一、                      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是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一般而言是人民對抗政府的權利,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可以對第三人主張言論自由,稱為基本權力的第三人效力,依照間接效力說,可套入民法的侵權行為。

而美國在審查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時是採取雙階理論,即將言論內容分為高價值言論(政治、文學、科學、藝術等)與低價值言論(挑釁、誹謗、商業、猥褻、仇恨),不同價值的言論,對於侵害與否的審查標準也不同。EFF的影片雖然可能被認為是低價值言論,不過Viacom的做法即使依照中度審查標準也的確有可能屬於侵權。

 

二、                      戲謔性的改作是否侵權:改作後的著作屬於獨立著作,不受原作影響這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改作的著作算不算侵害改作權,在台灣相當知名的「cd-pro2」因為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所以不得而知,大陸產出惡搞「無極」的作品「一個槾頭的血案」也在著作人胡戈和陳凱歌道歉下落幕,不過美國相關判例SunTrust v. Houghton Mifflin法官即認為「著作權並不保護一個著作免於批評」以及當改作牽涉到「高度轉換式的使用型態(highly transformative use)」時,應視為一種合理使用。反觀美國人改作的著作被原著作人要求撤掉還會振振有聲的主張權利,台灣的改作人由於擔心官司,所以我們少了「cd-pro2」還真的挺可惜的。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自從Google併購Youtube之後,一直引起市場對Google此舉正反兩方的論述,其中多數反面意見認為Youtube上廣大侵權影片的問題會使Google窮於應付,並隨時可能支付龐大賠償金,如今這句話兌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一家美國傳撥集團Viacom,比較為人所熟知的身分應該是MTV母公司,對Youtube和母公司Google提出訴訟,並求償10億美金。(媒體評論可以看這裡)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