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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聯合有一則新聞:18歲性愛日記 百年睡百餘男

 

大意在說台中市警方查獲一名騙財騙色的男子時,以為站在她身旁的女子是被害者。其中新聞提到:「警方在她身上找到一本日記,詳細記載半年內她與網友交往過程,警方細算她曾在一個月內與廿八名男友上床,半年內至少與上百名男子發生關係,其中還有五、六十歲的,小玉記載一名老頭子「很變態」,令她很不舒服。

 

這個有著聳動標題的新聞,卻記錄著讓人嘆為觀止的事實。我並不是要說18歲少女荒唐的性史,或是社會病了什麼的,畢竟她愛做什麼事情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但這個社會若是病了,則是從國家公權力明目張膽的侵害國民隱私權,而社會大眾默許著這樣的事情,甚至縱容媒體報導唯恐大家不知道,這個社會才是真的病了。

 

這則報導的問題在哪裡?我想問一問台中市警方,到底憑什麼從小玉身上找日記,甚至找任何東西?

 

根據刑事訴訟法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警方在小玉身上找到日記,算不算是搜索?算!

 

那小玉是不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我們從新聞第三段可以發現,警方以為小玉是被害人,也就是警方並不認為小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那根據刑事訴訟法122條,小玉是屬於第2項所說的「第三人」,試問警方有沒有相當理由可以相信小玉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新聞沒有詳述,同樣的在從報導第三段,可以合理的推論警方並沒有相當理由。

 

那警方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目的,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去搜索小玉,以致於可以在她身上找到日記,甚至查閱她的日記,還順便幫她計算了一下半年來發生關係的男子數目。

 

答案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報導中只看到對隱私權毫無尊重,毫無了解的台中警方,以及只看到話題性,視隱私如無物的媒體。

 

在德國有一則非常著名的殺人日記案例,關於一個殺人犯將他犯案的過程記錄在日記中,最後這本日記在是否能被當作證物來對待,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產生了爭議,許多人認為透過窺視被告的日記來取得殺人的證據,這是不符合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的做法,最後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投票,認為合憲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案子遭到駁回。

 

這當然是道德和法治衝突的極端例子,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回過頭來看這則報導,各位可以思考一下,隱私權在德國,連殺人嫌疑犯的日記是不是能當成證物都產生了激烈的辯論,況且一個不是殺人犯,不是被告或任何罪的嫌疑犯,甚致只被誤認是個被害人的18歲少女,到底公權力為何如此輕而易舉的侵害隱私權呢?

 

 

PS:關於小玉是否可能被認為是援交被告,關於援交,實務上都是以兒少法29條處罰,它處罰的不是援交本身,而是散佈這個援交訊息的行為。因此不可能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合理懷疑她散佈援交訊息,也不可能從嫌疑人身上去蒐集到任何她散佈援交訊息的證據。也因此援交被抓多是以網路釣魚的方法,因為若非如此,舉證上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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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