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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的blog今天有篇文章在討論死刑,看了以後感觸蠻多的,雖然我覺得朱學恆是個男子漢,但在這個比較偏向價值觀的議題上,我還是站在贊成廢除死刑的一方。

 

反對死刑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我一直不認為法律代表了正義或公平。

 

正義公平很抽象,很因人而異,但法律卻是很具體,畫出了一個明確的界線告訴大家哪裡是不能跨越的界線。這兩者之間本質上就是不均等的,因此法律通常選擇多數人的正義和公平當做這條線的準則,交由民選的立法委員去制定,就是所謂民主法治社會的根基。

 

結論很明顯的,少數人所認為的正義公平就被犧牲了,那些認為通姦無所謂的人,認為侵害著作無所謂的人,更甚者,認為殺人或被人殺都無所謂的人,他們卻必須改變自己的價值觀以求在這個社會存活。

 

對於被保護的多數人,例如你我或是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法律是正義和公平的象徵,只是因為那條畫出的線恰巧和我們的道德重疊,抑或是我們以那條已畫出的線為準繩而被教導出來。然而因為撿拾被颱風吹倒的櫸木,而受到竊盜罪起訴的司馬庫斯原住民可不這麼認為,那條線,毫無阻力的劃進了他們原有的生存方式。

 

把這樣的多數暴力稱做正義和公平,未免有點高估了法律的價值,過於正當化這種隱藏在和平底下的暴力。即便多少法官曾在判決書內寫過「為維護社會之公平與正義」,我一直情願稱呼法律為一個規則,這比較中性,不包含自以為是的情感,也更可以沒有道理的正當化。

 

就像是當NBA球員問起為什麼打籃球時不能兩次運球,為什麼在籃下不能呆超過三秒,是因為規則如此制定,而無關於這比較符合球場上的公平和正義。

 

就因為我認為法律無關公平正義,因此殺人償命這個多數認同的正義懲罰,法律也沒有絕對的義務要如此規定。

 

死刑的真意,其實就是允許國家殺人,只是殺的是一個法院判決有罪的人。

 

殺人者償命,代表的是大家不希望有人殺人,但很弔詭的是,在廢除死刑的投票上,民意卻幾乎一面倒的支持國家去殺人。平常我們如此不信任的政府和司法,卻在此刻一幅「你做!我們挺你!」的表情,一直讓我十分納悶。

 

國家為了維護法律這個規則的運作,勢必要做出一些處罰方式。NBA可以罰款、禁賽、可以判出場,而國家在刑法從以往的黥面、遊街示眾等等的身體刑、人格刑,演變到現在的易科罰金等的財產刑,有期無期徒刑等的自由刑。

 

「今人德不如古,然法卻漸輕?」難道一昧的把懲罰的方式降低是正確的嗎?

 

犯罪學的研究告訴我們,死刑的存否和犯罪率的高低一點關係都沒有,貧富差距比刑度高低和犯罪率的關聯來的更高。聯合國曾經對100多個國家做長期的研究調查,結論有四個:

殺人犯罪率正下降的國家,廢除死刑後並不會減緩其下降的速度。
殺人犯罪率正上升的國家,廢除死刑後並不會增加其上升的速度。
殺人犯罪率維持平盤的國家,廢除死刑後犯罪率仍然維持不變。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廢除死刑後,出現異常無法解釋的殺人犯罪率升高的現象。就算有,也只能算是過渡時期,例如:加拿大(執行後頭一年。) or 立陶宛(有明顯逐年下降。)

 

因此今人德不如古,是法漸輕所使然嗎?我仍抱持著懷疑的看法。既然研究證明死刑對於犯罪率的抑制沒有幫助,也無所謂正義公平,那麼死刑這麼極端的做法,存在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麼呢?

 

朱大的文章標題說:「受害者的人權在哪?」

 

人權這兩個字,從開始有這個名詞以來,都是用來擺在人民和國家的關係,相對於國家的「公權」而存在。天賦人權,代表國家不可以任意的侵害。

 

受害者很可憐,他摯愛的人被殺害了,可是那和國家沒關係,不是國家偷偷把他摯愛的人殺掉了,國家或許有義務把殺人者找出來,關起來。但絕對不是國家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權」,即便國家沒有抓到兇手,或是罪證不足無法起訴。因為自始至終,殺人的都不是國家,因此被害者的「人權」沒有被侵害。

 

這就是為什麼討論到死刑,從頭到尾我們都在說死刑犯的人權,從來不問被害者的人權。因為被害者很可憐,和被害者的人權在哪絕對是完全無關的事情。

 

被害者很可憐,但被害者當然也可以去買把黑槍、買個殺手把兇手給做了,只是還是有可能被國家被抓起來關一陣子,但死刑犯被槍決了,誰來幫他報仇,就算有,他要向誰報仇?毀了國家嗎?殺了總統嗎?宰了起訴他的檢察官,宣判他有罪的法官,原告的辯護律師,法庭上作證的證人?還是執行槍決的劊子手?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國家對人民的侵害,才產生了「人權」的問題。

 

死刑和死刑犯的人權,就讓我想到蘇建和,上個月才聽完蘇建和的演講,感觸很多。

 

一直到今天,贊成死刑的人還是占了絕大部分,甚至不久前贊成鞭刑的民調也是多數,大部分的人都認為目前刑法的刑度太輕,應該要加重刑罰。

 

可能因為大家都怕被打、被殺、被偷、被強暴。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一直是多數,就如同不會像林英典一樣濫用著作權法濫訴的著作權人一樣是多數。所以大多數人不覺得高刑度會有什麼問題,不覺得著作權法刑罰有什麼問題,那些被關、被告的事情可能一輩子都與我無關,當然刑度越重對我越有保障。

 

這當然是人之本性,只是當看到蘇建和上法庭,還沒講一句話,法官就說:「我看你們幾個就不是好東西」;看到Lebron James成長的亞克隆,充滿著吸毒者、酗酒的人、家暴和槍擊,只要一個差錯,NBA的大帝可能只是因販毒在蹲苦窯的小夥子。當看到這些,很多人掛在嘴邊的:「那不過是自己造成的」,聲音可能也會因此微弱些。

 

是啊!我是在說大多數!

 

並不是說我更不自私或是更高尚什麼的,單純是因為我還可以處在一個旁觀者的地位,單純因為我摯愛的人沒有被人殺害,所以還能在這冷靜的打著嘴砲,事不關己的說著。我必須承認,如果有一天我的角色改變,那我有可能會把這篇文章吃下去,但慶幸的是目前還沒有。

 

因此,我同情那些被害人家屬,他們的恐懼和痛苦。

 

只是,那和死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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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leybal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