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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一定是艱澀的法律文字,不一定是優美的邏輯推導,不一定是各式各樣的法源適用。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易字第258

 

法官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劉登河之生活狀況,舉凡:家庭成員結構、家人間的互動情形,與親戚、朋友來往之對象、互動情形,多年來經濟來源,如何維繫生活等,以便做為量刑之參考。該分局很快地查覆法官「劉登河患有嚴重口吃,平日以撿拾廢五金維持生計,家境貧窮,其妻周和江智能不足,育有一女,目前又懷孕數月。家庭經濟來源均依靠劉登河。因患有嚴重口吃,與人溝通困難,平日與親友少互動往來,生活單純樸實。」我們在等待檢察官、證人到庭的一會兒,旁聽席上,劉登河的年邁母親請求到前面說話,法官點頭同意,劉登河的母親用舊式閩南話,對著中年法官,沈靜地說道「法官啊,我講兩句分你聽。阮這個囝仔,啊就大舌,引嘸頭路。用一台三輪車,在撿壞鐵仔,啊有時陣去真遠,嘛不知影有去撿這個,啊歸大片,那會是伊放火的?平常時,我叨有領那三千塊的老人年金,呀伊就有時陣會來找我拿五十元,要去加油,呀才有湯騎那三輪車出去撿壞鐵仔‧‧‧啊我歸身軀專專病‧‧‧啊叨有一天講撿那個查某倒來,啊那個查某叨不正常啊。呀我講你自己都飼不飽了,還撿這個倒來,要按那飼?啊伊就講那查某都睡在掩坑(涵洞),真可憐。咳‧‧‧啊生的那個囡仔,啊嘸湯吃,啊餓嘎剩一枝骨,就像這個(手指麥克風的支柱),啊我就去買牛奶粉來飼。誰知影這個囝仔才一歲多,啊伊就擱有身?」法官問她「啊吶不要去紮起來?」她又說「啊叨才想說要帶伊去紮起來,誰知伊這麼快就擱有身?」「啊就是按呢啦。啊望你們鬥衫降啦,呼。」攜帶剪刀竊盜一百元廢鐵線,累犯的最低刑是七個月。法官看著劉登河,有諸多的捨不得。想著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們費力許多,要比我們掙扎許多。有著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竊盜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判決後記:本案因著萬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廢料場的火警困擾,強力要求查辦抓到的這一個人,要求檢察官以放火罪、竊盜罪起訴他;而檢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公訴,也有著特定的立場。為了檢察官的立場,為了告訴人方面的情緒,法官盡力向檢察官請求,並當庭取得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的諒解,協商取得案件的最後處理方式。亦即,不以該等物品為廢棄物之理由,做出無罪判決,以免程序折騰,並避免可能的不確定後果;但是,法官得以變更起訴法條。上蒼悲憫,願容卑微生命在這塊土地喘息。檢察官慈愛,願為可憐小人物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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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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