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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A片是否被著作權法保護,目前實務上和學界上的見解並不相同,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與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判決,法院的見解認為「三點全露以及色情片段占影片的比例過高」的A片因為違反著作權法保護的精神,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著作,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會出現如此判決並不足為奇,事實上法院對性的見解一向偏保守,從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到釋字617號解釋多少可看出端倪。兩號解釋中間時隔十年,社會對性的風氣早已今非昔比,但是解釋文中對於猥褻品的看法並無二致,僅有對刑法235條進行目的性限縮較為可取,但是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度,還是可以看出大法官的見解是:保守,保守,保守。

歷史有齊桓公好服紫,則一國盡服紫。大法官執法界判解牛耳,法官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因此上至最高法院法官,下至地方法院法官,紛紛作出A片不屬於著作的判決。

參照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判決要旨,理由不外乎: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固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然觀諸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該法所保障之對象,係以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亦即所保障之著作物,本身需具有適法、確定及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特質,如著作本身雖係由特定人所創作,然其內容在客觀上有違一般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即難謂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第二五0號判決即同此理。

也就是說,法官認為A片違反善良風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這個觀點上,大大賞給著作權主觀機關智慧財產局一巴掌,因為智財局向來認為:「如具有創作性,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 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按照智財局的觀點,A片不論是否三點全露與影片長度,只要有創作性自然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至於是否算是猥褻物品,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而目前學界普遍較認同智財局的立場。

法律上所謂公序良俗,屬於一種概括條款,有賴於解釋來說明到底何未違反公序良俗,這是立法者給予法官解釋的權力。在解釋公序良俗上,理應符合社會大眾所期待,以普世的價值觀來認定,但這樣的主觀價值認定,法官與學界仍然時常沒有共識,甚至大法官自己意見也相左(釋字617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林子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參照)

而公序良俗與社會價值相關,會與時俱進而非一成不變。現今違反公序良俗的作品,可能明年就符合了公序良俗,不似殺人、強盜等已經非常確定不易變動的意義,色情的意義和時間的進行有巨大的關係,十年前的色情小說現在看來未必屬於色情,這些都有可能影響著法官的判決。

在這樣的衝突上,雖然先前有兩判決說明了三點全露的A片不屬於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未來的新似案件難保法官不會有不同的見解出現,另外A片有無馬賽克,有無劇情,精采的鏡頭時間長短也都可能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因此,看到這兩則判例就開開心心的盜版A片的人可能還需要三思了。

 

 

2004/04/01 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盜拷A片是否應負刑責?台北地方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指出,A片的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不受著作權法的保障,因此判決盜拷A片的生圓科技公司無罪。

本案原告互林公司向法院自訴指出,公司獲得日本公司授權,在台販售四部日本的色情光碟,並向新聞局申請核發審核證書,允許在台銷售,擁有這些片子的著作權,卻遭生圓科技擅自盜拷後,改名販售。

生圓科技辯稱,生圓的影片內容與對白翻譯,與互林的影片不一樣,生圓沒有盜拷,也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時,曾經當庭勘驗雙方販售的光碟片內容,認為生圓科的確有盜拷互林的影片,但是互林販售的色情光碟片,有許多性交畫面,都三點全露,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

法官考量,依照我國目前社會的一般認知,互林販售的色情光碟片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因此判決生圓科技公司無罪。

2004-3-31
中廣新聞網

台北市一家〔互林公司〕主張擁有四部色情影片的著作權,並且要控告另一家〔生圓科技公司〕非法重製這四部影片涉嫌侵 權。不過案件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互林公司擁有的這四部影片,不只主角三點全露,內容也明顯超過了限制級的尺度,因此,並不受到我國著作權保護,即使 這四部影片遭人重製,互林公司也無法主張擁有著作權,所以判決被告無罪。(陳鳳如報導)

互 林有限公司主張擁有(禮草莓)、(女教師的秘密)和(調教美畜涼子)等四部影片的獨家專利權,並且取得日本授權書,不過,生圓科技公司卻沒有經過互林公司 的同意,而重製了這四部影片,互林公司因此認為生圓科技公司和公司負責人(李元汀)已經侵害到他們所擁有的著作權,一狀告上法院。不過,案件經過台北地方 法院審理後,合議庭勘驗影片內容後認為,互林公司所擁有的這四部影片的內容都是描述具體性行為的過程或是渲染色情的情節,而且其中描述性行為的部分佔了影 片總內容長度比例甚高,已經超越了新聞局認定為限制級影片的尺度,因此,並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議庭也認為,即使被告有重製的行為,也沒有侵害到自 訴人的著作權可言,所以,判決被告無罪,不過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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