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對每一位和我一樣養了患有毛囊蟲的飼主們說聲辛苦了,不過即便再辛苦,也請各位千萬不要放棄他們,毛囊蟲病不是狗狗的絕症,也不需要安樂死,只是他們的身體比較虛弱,需要更多的愛和(很實際的)錢。但只要看到他們日漸好轉,相信我,一切都是值得的。
前言:
先對每一位和我一樣養了患有毛囊蟲的飼主們說聲辛苦了,不過即便再辛苦,也請各位千萬不要放棄他們,毛囊蟲病不是狗狗的絕症,也不需要安樂死,只是他們的身體比較虛弱,需要更多的愛和(很實際的)錢。但只要看到他們日漸好轉,相信我,一切都是值得的。
雖然題目是「一天做一件傻事,你也可以改變世界」,不過有牽涉到這個主題的大概只有Matt跳的笨蛋舞的事情,演講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說「理想和熱情」。
畢竟這是一個給大學生的演講,內容多少比較理想化一點,但實際上從blog認識到的宅神不是那麼理想化的人,這就不談了。
在開講前十五分鐘,演講的準備工作差不多之後,他開始坐在第一排玩起了NDSL,而且聲音還開超大聲,真是有夠機掰的。
演講開始之後,短暫的介紹了自己,例如說他大概是台灣唯一同時上過紐約時報和華爾街日報,並且同時每天晚上看PTT八卦版的人之類的。說明他為什麼有資格站在那裡演講之後,他問了一個問題,如果你的生命只剩一年,你最想做的三件事情是什麼?
然後他開始放了Randy Paush的演講剪輯
http://tw.youtube.com/watch?v=mSrYhRi5WNI
Randy是卡內基美隆大學資科系的教授,非常年輕就拿到了終生聘,但是在46歲那一年被診斷出罹患胰臟癌,只剩下3到6個月的生命,他在卡內基美隆大學最後一次的演講「Last Lecture」非常著名。但是他在今年的7月25日過世了,享年47歲,當天美國ABC新聞以頭條報導他過世的消息。
之後他問大家認為現在外界對於現在學生的看法是什麼?之後放了兩篇報導長輩批評學生抗壓性小,不用功和貪圖享樂的報導,問大家是否同意,最後標出兩篇報導的日期,分別是1986年和1979年。當時被罵的大學生現在將近50歲,正是現在批評現在大學生的人。
接著他問說你認為你們現在最主要的競爭者是哪個國家,然後放了這個影片:
http://tw.youtube.com/watch?v=xj9Wt9G--JY&feature=related
這是2006年美國科羅拉多高中老師做的「如何讓學生邁向卓越的21世紀」的開場白。
這些是為了說明在這樣的嚴峻的環境中,熱情變的很重要。
然後他開始說熱情,包括他當初為什麼拿著翻譯魔戒賺的3500萬全部投入賺不到錢的開放式課程,然後又提出了一個問題:profession V Amateur,你會選擇哪一個。
接著放了這兩個影片來說明業餘的熱情,雖然我認為這只是他個人的惡趣味:
http://tw.youtube.com/watch?v=30tVBHV3Z0A
http://tw.youtube.com/watch?v=fWVY61WUj-A
真正要舉的例子應該是這個,英國選秀節目Britains Got Talent的手機sales,Paul Potts首次登台:
http://tw.youtube.com/watch?v=rR--POs_RFM
Paul最近要來台灣開演唱會,他的專輯在英國2007年古典樂銷售排行榜上排名第一,而銷售量比第二名到第十名加起來還要多,而一年前他只是個手機銷售員,唱歌劇只是他的興趣。
然後他提到Amateur這個單字源自於法文,它的本意是「lover of」的意思,再一次強調熱情的重要。
之後放了這個影片:
http://tw.youtube.com/watch?v=flRvsO8m_KI&eurl=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8/01/21/dad
這是Hoyt家族感人的故事,討厭運動的老爹Dick Hoyt帶著他全身癱瘓的兒子Rick Hoyt參加過216次鐵人競賽的故事,詳細內容可以參考: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08/01/21/dad
最後撥放的影片才是和題目有關:
http://tw.youtube.com/watch?v=7WmMcqp670s&feature=channel
一個拿著存款到世界各地去跳笨蛋舞的Matt,來說明…恩…也許是做傻事也是熱情。
最後,他回到了開頭,再問大家生命只剩一年,最想做的三件事情是什麼?(而且很堅持一定要問到三件事XD),然後問,那你為什麼不現在去做。
也就是說,這是一場鼓勵年輕人勇於面對熱情,追求夢想的演講。
在演講最後提到,他之所以會投入開放式課程,是因為看了Mr. Children,kurumi這首歌的MV,作為ending。
http://tw.youtube.com/watch?v=mqlZVBcs1Wg
他說很多別人的故事,不過我覺得他自己就是一個為熱情最真實的典範,他翻譯過魔戒之外,還翻譯過龍槍編年史和龍槍系列,這兩部算是奇幻文學的經典,而他之所以會在奇幻文學在台灣幾乎沒有市場之際跳出來翻譯,為的不就是熱情。
演講之前,旁邊一個數學研究所的學生找我聊天,因為演講附了一張開放式課程的簡介,他順口問到宅神投入開放式課程的原因,我說他一心想把中文推廣到全世界,至少要讓中文資訊的數量能和英文資訊拉近,他說他覺得這樣很特別,一般人的夢想都是至少能做得到的,可是朱學恆的夢想卻是幾乎做不到的。我想了想說,也許他只把自己當作夢想的一部分,一個開始之類的。
夢想的一部分嗎?我覺得他大概就是這樣的人吧!至少目前為止還是。
昨天聯合有一則新聞:18歲性愛日記 百年睡百餘男。
大意在說台中市警方查獲一名騙財騙色的男子時,以為站在她身旁的女子是被害者。其中新聞提到:「警方在她身上找到一本日記,詳細記載半年內她與網友交往過程,警方細算她曾在一個月內與廿八名男友上床,半年內至少與上百名男子發生關係,其中還有五、六十歲的,小玉記載一名老頭子「很變態」,令她很不舒服。」
這個有著聳動標題的新聞,卻記錄著讓人嘆為觀止的事實。我並不是要說18歲少女荒唐的性史,或是社會病了什麼的,畢竟她愛做什麼事情和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但這個社會若是病了,則是從國家公權力明目張膽的侵害國民隱私權,而社會大眾默許著這樣的事情,甚至縱容媒體報導唯恐大家不知道,這個社會才是真的病了。
這則報導的問題在哪裡?我想問一問台中市警方,到底憑什麼從小玉身上找日記,甚至找任何東西?
根據刑事訴訟法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警方在小玉身上找到日記,算不算是搜索?算!
那小玉是不是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我們從新聞第三段可以發現,警方以為小玉是被害人,也就是警方並不認為小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那根據刑事訴訟法122條,小玉是屬於第2項所說的「第三人」,試問警方有沒有相當理由可以相信小玉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新聞沒有詳述,同樣的在從報導第三段,可以合理的推論警方並沒有相當理由。
那警方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目的,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去搜索小玉,以致於可以在她身上找到日記,甚至查閱她的日記,還順便幫她計算了一下半年來發生關係的男子數目。
答案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報導中只看到對隱私權毫無尊重,毫無了解的台中警方,以及只看到話題性,視隱私如無物的媒體。
在德國有一則非常著名的殺人日記案例,關於一個殺人犯將他犯案的過程記錄在日記中,最後這本日記在是否能被當作證物來對待,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產生了爭議,許多人認為透過窺視被告的日記來取得殺人的證據,這是不符合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的做法,最後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投票,認為合憲和違憲的法官各占一半,案子遭到駁回。
這當然是道德和法治衝突的極端例子,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回過頭來看這則報導,各位可以思考一下,隱私權在德國,連殺人嫌疑犯的日記是不是能當成證物都產生了激烈的辯論,況且一個不是殺人犯,不是被告或任何罪的嫌疑犯,甚致只被誤認是個被害人的18歲少女,到底公權力為何如此輕而易舉的侵害隱私權呢?
PS:關於小玉是否可能被認為是援交被告,關於援交,實務上都是以兒少法29條處罰,它處罰的不是援交本身,而是散佈這個援交訊息的行為。因此不可能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合理懷疑她散佈援交訊息,也不可能從嫌疑人身上去蒐集到任何她散佈援交訊息的證據。也因此援交被抓多是以網路釣魚的方法,因為若非如此,舉證上非常困難。
<海角七號>我覺得是部很不錯的電影,尤其對居住在這塊土地上的人言有一種強烈的認同感,這應該也是導演的企圖,從影片開始的地標特寫可以看出一二,加上演員的表現也很出色,實在蠻值得去電影院看一看。
對電影的感想就是…鄭玄藝,還說你不像范逸臣,根本就是嘛!
內容就不多說了,請大家去電影院捧個場,我想聊聊比較傷感情的地方,也就是錢。
<海角七號>的製作成本高達五千萬台幣,對於國片而言已經算是非常高規格的作品,更重要的是,這是導演魏德聖第一次執導劇情長片。一個新秀導演的處女作,想要在平均製作成本僅一千萬左右的國片環境下,拿到五千萬的製作成本,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儘管之前魏導曾經籌資兩百五十萬拍攝五分鐘的短片<賽德克.巴萊>打響知名度,但想要籌到五千萬還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除去新聞局的五百萬補助,以及籌措的資金,剩下的三千萬資金缺口,是魏德聖自己透過信用貸款來的,也就是導演自掏腰包借錢拍片,而且一借就是三千萬。
這並不是首例,導演周美玲也因為拍攝<艷光四射歌舞團>而負債,儘管在藝術成就上被許多獎項所肯定,但票房並沒有給予支持。周美玲的第二部電影<刺青>則是一千萬左右的小成本片,台北票房開出了七百多萬的小紅,稍稍減輕了她的壓力。
魏導會狠心一口氣舉債三千萬拍一部電影,除了寄望票房給予回報之外,當然更重要的是為了理想,為了拍出一部心中的電影,只是第一部電影就背上三千萬的債務,他還能拍幾部?
喜愛<海角七號>的觀眾,當然也會希望開出長紅的票房,讓魏導能回收負債。再來看看台灣電影票房,的確是個有破億實力的市場,光是在暑假檔期就有兩部破億的電影,<黑暗騎士>和<神鬼傳奇3>,只是這都是好萊屋的鉅資作品,雖然不願意承認,但國片市場和好萊屋市場確實有相當大的差異。
這個差異有多大?近年最賣座的國片<不能說的秘密>,斥資六千五百萬,台北票房開出三千多萬,已經算是最火紅的國片,另外<雙瞳>和<詭絲>同樣也都有兩千多萬的票房,但成本上億,即便屬於非常賣座的國片,但光靠台灣市場還是完全不能回收成本。甚至更嚴苛的,以每一廳拷貝帶12萬成本來算,上映廳數破百的國片,連要回收上映成本可能都有困難。
儘管台北首週票房達五百萬,但按照上述的例子不難發現,國片的極限差不多就是三千萬,假設<海角七號>能達到兩千萬的火紅票房,不要說回本,連魏導的三千萬負債都還不起,而且這已經是片商發出40廳高規格的上映廳數了。無論怎麼看,都是一門穩賠不賺的生意。
雖然在新聞局輔導金的資助之下,國片近年來有漸漸增加的趨勢,但慘澹的票房依然沒有起色。一個產業需要專家的投入,而電影產業更許多龐大領域的專家來共同完成,但國片市場小,養不起導演、演員,更不用說幕後的燈光師、攝影師、剪接師、音效處理、服裝設計等等龐大的團隊,再想到下游鏈的模型師,動物訓練師、動畫團隊幾乎碩果僅存,缺乏專業人員當然影響電影品質,品質不夠好,無法吸引更多觀眾,又造成票房慘淡。這樣的惡性循環讓國片市場萎縮至今,已經幾乎變成穩賠的生意。輔導金能幫國片走到哪裡呢?
97年度金馬獎,「年度台灣傑出電影工作者」有一個爭議很大的入圍者,他叫周杰倫,第一次拍電影就能入圍這樣榮譽性的獎項,備受爭議,因為另外一個入圍者叫做李安。
周董在電影上的成就當然不可能和李安相提並論,但<不能說的秘密>確實在台灣電影中有他所代表的意義,而且帶來希望的署光。這部斥資六千五百萬的電影,帶來除了全台五千萬的票房,還有大陸五千萬人民幣的收益,光是票房營業額,就高達兩億五千萬,是台灣電影中極少數賺錢的案例。但因為成本中五千萬是香港公司出資,能不能算是國片還有疑慮。
但這對電影工作者絕對是強心針,<不能說的秘密>能不憑藉新聞局的輔導金,走出國得獎再回來上映的老路擺脫賠錢貨的名聲,為什麼其他國片不行?這也就是李安在金馬獎所說的,台灣電影的市場,在於廣大的華語市場,而李安沒有說出口的,最大的華語市場,就是大陸。
電影要賣座除了電影本身的內容,還有很重要的幾個因素:宣傳、話題性、演員卡司,這些可以從一部電影的首週、第二週以及後續票房來稍微看出點端倪,首週票房遠大於第二週票房的電影,可能表示在電影本身並不受到觀眾喜愛,而第二週票房大於首週票房,則可能因為電影的宣傳造勢,話題性不足。
對於國片而言,一向為人所詬病的,就是過度強調在導演本人的思考,包含大量啟用不具知名度的新生代演員,劇本過於曲高和寡,宣傳費用的編制太少甚至沒有等等的問題。尤其是很多觀眾對於得獎電影晦澀沉悶的既有印象,即便獎項加持也難讓票房有多大起色。藝術工作者的思考常常在於,只要作品夠好,自然有人會欣賞,而忽略宣傳的重要性,很可惜事實並非如此。
其實商業電影和藝術電影並非一條無法跨越的鴻溝,任何一部電影都有紀錄當下價值觀的意義在,差別在於在拍電影時是否有加入商業性的思考,這點恐怕就是台灣電影界最需要努力的方向。
再回來看<海角七號>,這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可以想見在台灣也會創下不錯的票房,但將其中的文化認同感拿掉的話,個人認為只是一部尚可的電影,就現在海外市場對台灣文化了解相當有限的環境下,打入其他市場十分有難度,自然回收成本實在不太可能,雖然私心希望能看更多類似的電影,但更不希望看到的這種舉債拍電影的風氣,消耗台灣難得的人才。
法院:SCOTUS 美國最高法院
日期:2008/6/9
事情是這樣的,在去年12月的某天,我依照慣例要上線raid時發現我的帳號被凍結了,致電客服人員後,客服人員說因為我的帳號有異常,也就是有被盜的錢流入我的帳號中,所以暫時凍結我的帳號,大約五個工作天後,帳號恢復了,人物的金錢少了一些。當時我就自認倒楣,沒再去多想什麼。
今年3月,我妹的帳號因為同樣的理由被凍結,這次一鎖鎖了兩個禮拜,超過10個工作天,由於我妹是公會重要的牧師,raid大受影響,因此中間曾經去催促客服人員多次,後來我幫我妹向客服爭取時,覺得實在鎖太久,於是向客服爭取凍結帳號時間天數的補償,但客服反應智凡迪不會對這樣的凍結帳號進行任何補償,我進一步詢問有無任何申訴管道,客服說沒有,也就是所有問題只能到客服為止,因此我認為玩家權益受到了損害,改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
(這是隸屬行政院的政府機關,和消基會不同)
------
我的申訴理由大致如下:
去年12月時我購買智凡迪公司出售之魔獸世界季卡,作為支付智凡迪公司提供魔獸世界線上遊戲服務之價金,季卡的使用規則為三個月內可不限時數登入魔獸世界以進行遊戲,因此消費者應該可以信賴使用季卡的三個月內,智凡迪公司有提供消費者登入魔獸世界線上遊戲之義務。
但在12月XX日我欲登入遊戲時發現帳號遭到遊戲公司凍結,經詢問客服人員後得知因有其他玩家遭到盜取的金錢流入我的帳號之中,因此遊戲公司暫時凍結我的帳號以便進行追回金錢的動作。在5個工作天後我的帳號恢復,並且帳號中部份金錢消失。
我能理解遊戲公司為了維持遊戲的正常運作,必須暫時凍結消費者帳號以防被盜金錢進一步擴大。也能理解遊戲公司為保遊戲公平性回收被盜金錢的動作。
但由於我是使用季卡進行遊戲,遊戲公司按照買賣契約關係,有提供三個月進行遊戲之給付義務。遊戲公司在這三個月中凍結我的帳號,致使我在付費使用的期間內無法進行遊戲,對於消費者而言,應屬於不完全給付。
智凡迪公司認為我的帳號遭到凍結,是由於被盜的金錢流入我的帳號中,造成帳號的資料異常而被凍結。然而我所有在遊戲中的行為,完全沒有違反智凡迪公司訂定之使用者規範,遊戲中之金錢亦無任何標記或註明,足以讓玩家辨識是否為被盜取之金錢。遊戲公司據此理由凍結玩家帳號並且不進行任何賠償,無疑是將遊戲中之交易風險轉嫁至消費者身上,我認為此舉有損及消費者之權益。
在我向智凡迪客服人員爭取凍結天數賠償時,客服人員表示公司不會對這種情況進行賠償,當我更進一步詢問有無另外的申訴管道時,客服人員亦告知無任何申訴管道,在求助無門之下,望請貴委員會能提供協助。
-------
後來因為智凡迪是登記在台北市,所以後續的程序都是由台北市商業處負責,大約兩週後我收到一份副本,是由法規會轉交商業處進行處理,再兩週後又收到一份副本,是商業處要求智凡迪對此案例在15日內向我說明。
很快的我收到智凡迪的回覆,不過回覆內容很遺憾的並未針對我的質疑提出任何說明,僅說明為什麼凍結我的帳號,並已於12月XX日恢復帳號,另外就是一些本公司為了維持遊戲正常運作巴拉巴拉的一些官話,就不詳述了。
不久後我接到了商業處的來電,詢問我對智凡迪的回覆是否滿意,我問他如果不滿意該怎麼辦,他說他會轉回法規會,請消保官主持一場協調會,我回答說我不滿意,麻煩幫我轉給法規會。
不久後收到了協調會的開會通知單,時間在一個月後。於是我就請了半天假去市政府和智凡迪協調。
因為消保會並沒有強制力,所以我對智凡迪出席協調會的期望並沒有太高,結果協調會當天對方來了四個人,但其實從頭到尾另外三個人都在旁邊發呆,我一直到後來才知道他們來做啥的。對方的代表是一位廖小姐。
先說結果,協商沒有成立。但對方承諾回去以個案幫我爭取,所以協商單上勾選的選項是其他。
------
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消保官先請我大致說明一下事情經過,以及希望的處理。我說明完之後,消保官特別對金錢恢復的部分又詢問一次,我說明我能理解回收金錢是遊戲公司為了遊戲品質之必要手段,只希望遊戲公司賠償凍結天數。(因為金幣屬於電磁紀錄,在使用者契約中有規定所有電磁紀錄所有權屬於遊戲公司,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範亦有相關規定,所以這部分我想主張的理由很薄弱,就不再另行主張了)
消保官請廖小姐對我的請求做說明,因為我沒有錄音,下面對話只是大概意思,但不會差太多。
消保官:我想B先生的要求也是很合理的,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記載事項,智凡迪公司應該是要退還B先生的費用沒錯。廖小姐要不要進行說明?
廖:因為這件案子有點久了,B先生您是在去年12月被凍結的帳號,到今年3月才進行申訴,那因為我們的遊戲歷程只保留30天,我看到您的申訴案例去查資料的時候,您當初的歷程已經沒有了,是說這方面玩家應該在不滿意的時候立即提出申訴,B先生您當初對遊戲品質不滿意怎麼沒有提出申訴。
我:我說明一下為什麼拖到3月才提出申訴,在去年12月我的帳號被凍結的時候,因為只凍結5天,所以我想就算了,一直到今年3月,我妹妹的帳號被凍結長達到兩週,在向客服人員爭取賠償天數時,客服人員說不會賠償,並且說明沒有任何申訴管道,我才因為權益受損而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廖:這方面是這樣的,因為我們公司要保護客戶的資料,基本上不是本人對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我們不太可能依照其他人所提出的要求進行處理。
我:我這麼問好了,我相信貴公司對每天都會面臨相當多類似案件的處理,也相信貴公司對於這種案例的處理一定有SOP,我想請問的是,貴公司是否曾經對因為帳號資料異常而凍結的帳號,做出任何實質上的賠償。
廖:這個方面公司其實會依照個案的情形來判斷,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
我:所以您不知道貴公司是否曾經以任何形式做出任何凍結帳號的賠償?
廖:我剛說了這個部份公司需要按照情況來判斷,不是說每一個案例都是要賠或不賠,這部分我沒有辦法回答你。
我:那我這麼問好了,在我的這個案例中,貴公司有沒有可能進行賠償的動作。
廖:這個部份我們需要根據B先生你的情況來判斷,看看是不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動作,但是由於B先生你的遊戲歷程已經超過30天,我們所能知道的只有當初你打給客服的紀錄,因此我們可能沒有辦法依照你的情況來判斷,因為你太晚提出申訴了,事實上我看到你的申訴資料的時候,唯一能知道的就只是當初你打電話進客服的紀錄而已。如果說當時有對服務不滿意提出申訴的話,還可以釣的到遊戲歷程,但是現在已經超過30天沒有辦法了。
(她說到這裡,我認為她就是咬著我太晚提出申訴,遊戲歷程超過30天刪除了,無法查到我當時的情況而據以不賠償,事實上帳號遭凍結的遊戲歷程是否刪除我是存疑的,容後再述)
我:對,我知道貴公司遊戲歷程只保留30天,廖小姐剛已經提過非常多次,但那是貴公司的處理程序,並不表示我有在30天內提出申訴的義務,我和貴公司締結的應該是買賣契約,貴公司有提供遊戲服務的義務,凍結我的帳號是債務的不完全給付,既然不完全我就可以要求給付不完全的部份,這部分屬於是債權請求權,在民法上,法律給我的保障是15年,也就是說在15年內我什麼時候提出都可以,法律給我的權利是這樣的,並不會因為貴公司30天刪除遊戲歷程而罹於時效,所以我想我在申訴時效上是沒有問題的。
消保官:嗯嗯,遊戲歷程保留30天是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的最短時程,但並不表示消費者有在30天內對不滿意提出申訴的義務,我們知道法律上的規定絕對不可能如此,B先生申訴也沒有必要在30天內。
廖:是沒錯,我相信B先生對法律應該相當了解,但請B先生站在遊戲公司的立場想想,當我們要控告一個人的時候,我們可以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而去控告他嗎?法官絕對不會因為這樣而採信的,相同的,今天你要來要求我們賠償,我們一定要去瞭解你當時的情況,看是不是有虛擬物品現實買賣的情況,或是有其他的情況,因為現在已經沒有遊戲歷程了,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你當時的情況,那這樣子我們是要怎麼樣對你的要求來進行賠償。
我:我想廖小姐有點搞錯了,舉證這個部份應該是由貴公司去提出的,我現在的要求很簡單,就是貴公司凍結我帳號,我要求針對這個凍結時間的給付不完全提出賠償,那我需要提出的證明就是我有付費,我的帳號確實被凍結了,在法律上我的義務就僅限於此了,至於貴公司是基於什麼情況,基於契約哪一條來凍結我的帳號,來決定不賠償應該是貴公司要去證明的,不應該是我的義務。
(這是我對智凡迪刪除帳號異常遊戲歷程的質疑,因為刪除對智凡迪而言有害無益,即便真有玩家涉及買幣智凡迪也無從查起,因此我懷疑可能性有三種:一就是廖小姐根本不知道有沒有刪除,二就是廖小姐知道有保留但乎攏我,三就是遊戲公司根本不在乎爭議資料而將其刪除。)
其實協商在這邊差不多就結束了,對方的態度很明顯就是沒有賠償的打算,之後所謂的「協商」大致就是廖小姐不斷repeat遊戲歷程在30日已刪除,查不到我的資料,所以無法賠償。廖小姐說話非常快,並且越來越大聲,中間消保官一度打斷說,我想讓B先生多說一點好了,廖小姐的主張和訴求已經很明白了。但我也覺得沒什麼好說的,該說的都說了,我也沒什麼法律素養,但是廖小姐的戰力和鄉民比起來實在太弱,既沒有說明凍結和不賠償的基礎為何,也沒有回應我的疑問,但不賠的立場是非常堅定的,這點我給予高度的肯定。
在結束的時候,廖小姐終於提到關於是否賠償還要回去和美方總公司詢問意見,協商沒有成立,在協商書上的結果是其他,註解是廖小姐承諾以個案方式為B先生爭取賠償事宜。(關於提到美方我也很懷疑,我覺得BZ應該是不會干涉智凡迪處理賠償和涉及營利狀況,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求證)
協商結束後,消保官陪我走到門口,私下和我說他們遊戲公司的態度就是這樣,等等還有另外兩場協商會也是他們的(我才明白另外三個是來做啥的),
消保官悄悄的說:或許有人可以走訴訟程序讓法官作成判決,可以在協商會上給消費者做參考。
從申訴到開會大約花了兩個半月的時間,整個流程大概是這樣的:
3.18 消保會網站申訴。
3.28 法規會來函,移請商業處辦理,商業處45日內需處理完畢。
4.08 商業處發函,要求智凡迪於15日內處理本案並回覆。
4.21 智凡迪來函。
4.29 商業處打電話詢問,我們回覆不滿意。
5.01 商業處發函,移轉由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消保官處理。
5.07 法規會發開會通知單。
6.02 開會。
目前我還在等廖小姐的回應,如果回應仍然是不賠償,因為我不是很喜歡找議員,所以我應該就會提出訴訟了。
最近發生了兩件很開心的事,一個是曾經在「門裡門外」出現過的大個,在消失兩個月後我又在路上遇到他了,那天下班附近的路口看到疑似大個的狗,叫了聲大個,他就嘟嘟嘟的跑過來,右腹部的毛整個剃光,猜想可能是出了車禍而去開刀休養,眼神有一點畏懼,不過肯讓我摸,看他沒事,如以往一般有個性的四處遊蕩,兩個月來心中的大石頭頓時放了下來。
另外一個是上個月附近遊盪來一隻米克斯,黃色,比咚麥稍微再大一些,很明顯是被飼養過後丟棄或是走失不久,對人十分親近而且沒有戒心,摸兩下就倒在地上翻肚子了,所以我都叫他新來的,在附近逗留兩天就被對面的泰國小吃店收養下來,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最近真的越來越胖了)
今天看到新聞,韓國首爾市準備將狗列為食用家畜,讓吃狗合法化,在台灣肯定被批到翻掉,但是可以想像一定也會有一些「憤青」會跳出來說吃牛吃豬吃雞不都一樣,其他人有什麼權力指責這些吃狗的人,然後講一堆道理,總不脫人類的自己為是,擅自決定動物的生死,為動物區分階級等等等的理論,每次只要有這種議題出現,一定一定可以看到一些人這樣說,PTT也好、blog也罷,不過這些人你叫他去吃狗大概也不敢吃,純粹為反而反,十足嘴砲。
我去上動物權的課就是為了了解理論怎麼去解決這樣的問題,結果發現原來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如今還是十分頭痛要怎麼去打倒這樣的嘴砲。
事情是這樣的,為動物說話的人大概可以分成兩種,一種叫做動物權主義(animal rights),另外一種叫做動物福利主義(animal welfare),看似一樣其實不同。
動物權主義者主張動物享有一些權利如免於殺害,恐懼等,避免動物受到人類的剝削,動物權主義者基本上都吃素,世界最大的動物權組織PETA(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善待動物組織)所推的宣導影片幾乎都在宣導吃素,那些影片看了真的很容易就跑去吃素,應該說是看完會很不想吃肉。
儘管動物權主義的兩位領袖Peter Signer和Tom Regan就某些細節理論的主張並不相同,不過大致上,動物權主義者都是反對殺害動物、反對動物實驗、反對用動物來娛樂人類、反對基於利用的目的飼養動物,這些稱之為剝削。而反對的理由是動物會感覺疼痛,基於這個原因,動物權主義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具有中樞神經的動物,不過隨著科學的發現,部分無脊椎動物,如龍蝦也會感受到疼痛,因此動物權主義也主張避免剝削這些動物。
動物福利主義與動物權不同,動物福利主義的主張是反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基於動物福利主義,食用動物是可以的,因為對於人類而言那是必要的,但是無謂的虐待動物是不可以的,因為是非必要的;也因此動物實驗也是可以的等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的動物保護法規基本上都是以動物福利主義為基礎而架構的。
無論動物權主義或是動物福利主義都不是一種物種主義,不會去區分動物的階級來決定不同動物應該遭遇到不同的對待,所以兩種主義都無法解釋目前社會上為什麼豬雞牛羊可以食用,狗卻不可以食用的問題。
部分國家制定動物保護法規時多少會考慮人類對於部分動物的特殊情感,如某些國家不能吃牛、有些不能吃豬,而大部分的國家貓狗並不是食用動物,一方面也是因為肉食性動物的經濟價值比較低,這些位於食物鏈頂部的動物飼養成本是比較高的。
不過人類對特定動物的情感很難成為主張不吃狗的有力理論,因為這樣的情感本身可以說是一種物種主義,因為特別喜愛所以不吃他,而沒有特別感情所以吃他,只是在一種多數暴力下彰顯人類的霸道和無理,情感上是可以接受的,但要作為理論可能還是有段距離。
雖說價值觀本身就是多數暴力而成型的,但目前我似乎還找不到來解釋為甚麼豬牛羊可以食用而狗卻不可以食用的理論。我之所以反對狗作為食用動物,也僅是基於我對於狗的特殊情感,而單純不希望看到狗因為被食用而殺害如此而已。對於遲遲找不到理論來支持,還是感到十分的遺憾。
鋼鐵人首次出現的造型
有人說鋼鐵人片尾的一個伏筆片段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這激起了我的好奇心,雖然我對美國漫畫沒什麼研究,不過資料翻一翻卻也可以發現一些端倪。
因為不想洩露劇情,鋼鐵人的劇情就不提了,先從美國超級英雄漫畫開始說起。超級英雄系列漫畫是美國漫畫的黃金時期,約在1930年到1950年中期,非常多的超級英雄以漫畫的形式豋場,並且在當時受到極大的歡迎,其中最著名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第一個超級英雄超人。
一直到現在,這些超級英雄的仍然屬於兩家公司所有,DC和Marvel。DC旗下的超級英雄早期比較為人所知,包括了超人、蝙蝠俠、神力女超人、羅賓、閃電俠等等,著名的原因是早期許多DC的超級英雄陸續被拍成電影。從1949年到1989年,總計有超人*4、蝙蝠俠、閃電俠、女超人等近20部的超級英雄電影,還不包含許多影集和卡通,所以在台灣一般認為DC的超級英雄是比較紅的。
這情形在2000年的X戰警和2002年的蜘蛛人問世後,有了極大的改變。在1997年蝙蝠峽4慘烈票房成為壓死超級英雄系列電影的最後一根稻草後,三年中沒有任何大片商敢翻拍任何漫畫改編的超級英雄電影。2000年的X戰警引起了一些人的興趣,但真正讓超級英雄電影重新翻身的,是大量運用新的攝影與電腦科技的蜘蛛人。接著一直到最近的鋼鐵人,又被視為一波新的超級英雄電影黃金時期,而與先前超人時期不同的是,這一波新的超級英雄多半來自Marvel旗下。
Marvel旗下的超級英雄,在X戰警和蜘蛛人翻拍電影之前,可以說在台灣是默默無名,例如浩克、鋼鐵人、鬼騎士、夜魔俠和驚奇四超人,X戰警或許比較有名,因為以前電視有播卡通。但現在這個情況已經逆轉了,大量Marvel旗下的超級英雄被翻拍成電影,而DC還在橋神力女超人的人選。
但無論是DC或是Marvel都有一個特點,他們都喜歡把旗下的超級英雄設定在同一個時空中,這些超級英雄彼此認識,甚至是好朋友會互相幫助,一起打敗壞蛋,有點類似皮克斯在動畫「超人特攻隊」裡的那種感覺。更重要的是這些超級英雄是有組織的。DC的超人聯盟組織叫做「正義聯盟」(Justice League),卡通「Justice League」就是在說這些超級英雄如何合力打敗壞人,尤其是那種單一超級英雄無法應付的壞人。
正義聯盟成員
而Marvel旗下的超級英雄組織叫做「復仇者」(Avengers),也就是在電影鋼鐵人最後出現的那個組織,電影中翻譯成超人聯盟,其實並不好,台灣一向是把Avengers翻譯成復仇者。
復仇者的成員,一開始有五個,分別是蟻人(Ant-man)、黃蜂俠(Wasp)、雷神索爾(Thor)、鐵人(Ironman)和浩克(hulk),後來浩克離隊加入美國隊長,從此復仇者的成員就常常會變動,有點類似早安少女組。
為什麼會說鋼鐵人具有特別的意義,這是因為鋼鐵人是第一部Marvel自己花錢拍出來的片子(導演似乎是在六人行中,曾經和莫妮卡在一起過,熱中於異種格鬥的富翁),在第一部片的片尾,帶入這樣極具惡搞且有暗示性的伏筆,代表什麼呢???
先來看看Marvel接下來要拍的片子:
The Incredible Hulk (2008) 不可思議的浩克
Ant-Man (2009) 蟻人
Captain America (2009) 美國隊長
Thor (2009) 雷神索爾
Nick Fury (2010) 黑寡婦(鋼鐵人系列中改邪歸正的角色)
The Avengers (2011) 復仇者
發現Marvel的計畫了嗎?很明顯Marvel想要在接下來兩年間,將復仇者的團員以個人的方式呈現,打開這些超級英雄的知名度,最後在2011年來拍一部復仇者!!!準備將美國的超級英雄電影變成超級機器人大戰的亂鬥系列。
除了復仇者合力打倒壞人的劇情之外,更可以期待的是復仇者團員的內鬥。有別於正義聯盟的超級英雄每個都是大公無私的完美人格,Marvel的超級英雄常帶有強烈的特定色彩,例如鋼鐵人誕生在越戰時期,因此原始設定是對抗共產主義,而美國隊長約在二戰時期誕生,初始被設定對抗納粹,後來演變成對抗法西斯主義,更不用說具有多重人格,變身常失去理智大搞破壞的浩克。也因為這樣,復仇者的超級英雄們常因為理念不合而內鬥。在後期的復仇者系列中,因為理念不和而分裂成以美國隊長為首以及以鋼鐵人為首的兩個陣營,並且打了一場內戰,因此也許可以期待超級英雄的戰爭啦!桀桀桀。
CAFC的新判決
Finisar v. DirecTV (Fed. Cir. 2008) [This is Part II of the case discussion. Read Part I]
在馬克曼聽證後和claim construction後,決議係爭專利(US5,404,505)中所使用手段功能用語撰寫的專利是invalid的(claims 1, 2, 7, 9, 10, 11, and 37),地方法院判DirecTV仍侵害剩下七項claim並判賠7900萬美金。
Frinsar向CAFC請求推翻invalid claim,最後以means plus function需要特定結構來支持所駁回。
Patently-O的評論:
In this case, the claimed means and functions were software related. A number of CAFC cases have required that software means-plus-function claims provide more structural disclosure than just a general purpose computer. Rather, the disclosure must be “the special purpose computer programmed to perform the disclosed algorithm.” WMS Gaming; See also Aristocrat. The CAFC sees its structure requirement as quite minimal and easy to satisfy. Here, however, the complete lack of structure leaves the claims so vague that “one of skill simply cannot perceive the bounds of the invention.”
另外參考一下係爭專利的claim:
1. An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system comprising:
Mavie一週年特輯意外獲得很多人的喜愛,Mavie說這是當然的,誰叫她這麼可愛。至於冬麥特輯…可能還要一陣子,原因無他,因為我懶…..(咚麥:雞八ㄟ)
今天我比較沒有心情說笑話,因為選舉快到了,我被這個氣氛弄得心煩意亂的。尤其嚴重的,是很多人最近紛紛開始表態支持哪一個候選人,尤其是在匿名性高的網路中,一些平常放鬆心情的地方頓時也緊張了起來。因為本人實在沒有什麼政治立場,完全無法理解表態的目的為何,大概就像是公佈自己喜歡的AV女優,圖一個暢快吧!我想。
表不表態可能有很多理由,若是單純從影響力的角度切入,我個人觀點認為不表態會更好。當然是因為現今台灣的選民結構而言。
台灣現在藍綠分化的很嚴重,很少人可以利用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場,去影響另外一個人的政治立場。過於意識形態的政治鬥爭,更多的是許多人因為某些言論而被畫分顏色,使他其他的言論同樣被視為意識形態之流。
舉例而言,當有權威性的人物發表不利於A政黨的觀點,這個人非常可能被指為另一政黨的打手,不只讓觀點失焦,這個權威性人物之後發表的意見也將淪為意識形態之流,無論這個觀點是否中肯客觀,當被抹上政黨色彩之後,都不再有意義。
抹黑對手絕對是在社會運動中一個很有效的老梗,例如將女性主義者或動物權支持者抹黑為過於偏激和極端,反著作權者抹黑為掛鉤盜版商等等,這種印象是很難打破的,一但建立需要非常長的時間去改變其他人的觀感。而幾乎所有人都做不到不因人廢言,因此有影響力的意見不單存在於意見本身的內容,更多時候仰賴於發表意見的人本身。
原本這些行動應該是由利益相對人去執行,例如A言論不利於B,則B才會去抹黑A,讓其他人覺得A不可信。但是現在台灣的社會情況變成媒體民眾會自動去進行這個動作,彷彿所有人非藍即綠,不應該有第三種價值觀的存在,這點我們當然要感謝媒體的幫忙分化,當然也包含閱聽人喜好這個共犯結構。
當然,如果我想要去影響其他人,尤其是沒有政治立場或是敵對政治立場的人,我絕對不會希望別人看到我的言論就說,你是支持A政黨的,你的言論一定是攻擊B政黨的,一定很偏頗不可以相信。如此是一點影響力都沒有的。
要發表有影響力的言論,就要避免被識破政治立場,更幌論表態支持,最好的方法就是兩邊抓出來各大五十大板,一邊打輕一點,一邊打重一點,讓人瞧不破我支持的目標,也無從攻擊起,因此我到現在為止還是不太懂表態支持的目的為何?
但如果不從影響力的角度切入,表態是為了自身利益,是為了奇魔子,當然就另當別論了。
總而言之還是那一句。
這是發生在joke版難得好笑的笑話,適合給有打魔獸的宅宅笑一下,沒有打魔獸也可以笑一下,總之大家都可以笑一下(靠我到底在說什麼???)
總之事情的一開始是在joke板上的一篇文章:
|
作者: soca (塑膠) 看板: joke 標題: [XD] 帳號不要亂取... 時間: Thu Mar 6 21:39:41 2008
以下是我學弟的故事... 從他那邊轉來的 最近我的魔獸世界的帳號被凍結了 不過裡面還有點數,所以我想把帳號要回來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 我昨天打電話給客服中心 後來有詢問我一些相關資料來確認是否是我本人 阿還有問到我常用的角色的ID之類的問題 我有一個帳號叫做[我下麵給妳吃] 我才知道,帳號真的不能亂取 昨天的對話是這樣的 我打過去的時候是一個甜甜的聲音接的電話 女生的聲音,聽起來很親切,很有禮貌那種 客服女:「先生,請問您的帳號是?」 我:「xxxxxxxxxxxx」 客服女:「密碼呢?」 我:「xxxxxxxxxxx」 客服女:「那吳先生,我覆誦一下喔!......」 (以上都還很正常) 我:「沒錯,我想要處理我的帳號凍結的問題。」 客服女:「好的,請問您的伺服器是?」 我:「冰風崗哨。」 客服女:「好的,那最常玩的角色是?」 我:「痾...........我下麵給妳吃。」(聲音有點尷尬地說) 客服女:「好的,你下麵給我吃。」 我:「不是啦!是"我下麵給妳吃"。」(大聲重複) 客服女:「不好意思,是"我下麵給妳吃"。好的,.......」 (好尷尬的對話= =) 然後問話就結束了,但是她又問了一句 客服女:「請問您還有其他角色嗎?我要確認一下您的角色資訊。」 我:「喔!還有一隻叫做"妳下麵好好吃"。」 客服女:「......」(她沉默了)
|
這真的超好笑,我當時是笑到肚子痛,不過好笑在哪裡我倒是一點都不明白,有人說這很低級,我們要嚴厲斥責這種言論,下麵有什麼低級的,要明白「麵」是大陸北方的主食,主要原料是大麥。大麥是什麼?就是barley,沒錯就是我,我很低級,但是麵不低級,這樣明白了吧!(我怎麼覺得我越來越語無倫次)
不過後來笨版友arra在魔獸世界的官方處罰名單上發現客服小姐似乎生氣了,因為:
更好笑的是我們回憶一下剛那篇文章,當時的問答是這樣的:
客服女:「好的,請問您的伺服器是?」
我:「冰風崗哨。」
結果變成狂熱之刃伺服器的玩家被鎖帳號
(狂熱之刃的「你下麵好好吃」:更,躺著也中槍)
不過我在這裡要譴責這位客服小姐,怎麼可以因為這樣所以就要求人家改名子呢,萬一他以後吃不到你下的好好吃的麵怎麼辦。
不過台灣的魔獸代理商智凡迪公司的腦殘是眾所皆知的,例如說這個:
|
作者 sweetwords (米虫三號) 看板 WOW 標題 [招生]冰霜之刺部落-來後巷我教你什麼是籃籃路 時間 Mon Mar 10 22:22:53 2008
不過似乎 WOW 官方都認為藍藍路有涉嫌到政治因素,我們 try 了好久都無法創成功,一波三折下,只好決定最後的版本
<<來後巷我教你什麼是籃籃路>> |
|
|
|
「我不允許只靠根性就能贏的狗屁定理」 ——荒木飛呂彥 |
沒錯,很多事情不是只靠根性就能解決的,在真實世界中,星矢是不存在的,如果不是主角,就算根性100,還是會輸的。
我要說什麼?能力也很重要嗎?不不不,我要說的是其實士氣更重要!!!
每個人在某些時候一定都需要士氣的鼓舞,激勵,才能勇敢朝自己的目標邁進。才能再接再厲。
要激勵人心有很多方法,例如最著名的
為什麼…為什麼最近我身邊不是紅帖就是閃光,這兩種不應該出現在同一個年齡層的東西為什麼最近同時瘋狂出現在我身邊。
現在的年輕人都這樣嗎?這麼不明白禮義廉恥的道理嗎?(似乎沒有什麼關係)
年輕人不是應該去做一點瘋狂的事情嗎?
最近蠻多人連到我的blog看專利師考試科目,那篇文章是去年智財局還沒公告時的文章,關於今年要考的專利師:考試科目和試題內容,智財局都公佈在網頁上了,所以我就沒再寫了。
根據考試規則,科目總共有六科:
1. 專利法規
2.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3. 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4. 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5. 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6. 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考試資格為:
1. 專科以上學校,且為
2. 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且為
3. 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4. 另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亦可應考。
可以說是相當寬鬆的資格
以上是智財局公告的資訊,詳細內容還是上智財局去看吧!
今天我們來聊聊最近發生的這件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的事情。
話說有個高中生陳漢寧參加了一個巴拉巴拉文學獎,得到佳作之後被踢爆是抄襲網路知名作家九把刀的作品。
我們來看看兩篇文章
陳漢寧的[顛倒]
九把刀的[語言]
再來看看雙方當事人的說法
誰對誰錯其實我也不是很重要,但是我對於某評審季季的說詞非常感冒
自從我開始用iphone之後,身體變強壯了,頭腦都清醒起來,考試也都考一百分了。
套句吉心的話,身為一個宅男,衣服可以破爛,3C產品卻不能不買,當然拿著iphone多多少少滿足了一點虛榮心,但是有時候也有點難為。
例如某次主管跑來問我的手機是不是iphone,問了一堆有的沒的,過沒多久就拿著兩支iphone叫我幫他破解,那時恰逢1.1.3剛出,破解還要加買pss sim卡才能在台灣使用,只好破到一半請他回去再加2000元買張pss sim卡了。
雖然現在1.1.3已經不用pss sim卡了,但是1.4馬上又要出了,在台灣要用iphone,實在是一個折騰人的手續,再加上環境如果沒有WIFI的話iphone等於廢了一半,灌太多第三方軟體還有可能隨時需要repair一下,說實在話,還真的是有點給他辛苦。
麻煩是很多人不想吃蘋果的原因,不過沒關係,我們偉大的祖國同胞告訴你,吃不到蘋果,吃橘子總可以吧!
Bugatti Veyron超級跑車
世界上馬力最大,速度最快的街車。
當所有超跑還停留在三位數的馬力,3XX公里的極速,Bugatti Veyron所擁有的1001匹馬力,408公里極速,0-100km/h僅需2.5秒的性能毫無疑問是僅次於F1的地表上最強大交通工具。

全手工打造,定價100萬歐元,擁有它絕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我們知道貝克漢曾經停在路邊,湯姆克魯斯曾經開著參加過MI2的首映。
擁有一台Bugatti Veyron,無疑是每個男人的夢想。
當自己的夢想不能實現而別人卻可以的時候,有一句話叫作見不得別人好。

在英國的市中心,在圍觀群眾的簇擁和加油聲下,一個交通警察為一台違規停車的Bugatti Veyron開出一張罰單。
要是在台灣,我強烈建議用非常暴力的手段把它拖走啊!!!
一般來說憲政體制可以分成三種,總統制、內閣制和半總統制。
總統制就是總統身兼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由民眾直接選出。閣員由總統挑選,不必經過國會(在台灣是立法院)同意,也不必對國會負責。另外除非遭到彈劾或是辭職,否則不會有國會不信任的情形發生。
大致上總統權力非常大,而國會主司立法權部分,因此在國會多數與總統分屬不同黨派時,雖可能有國會干擾行政的發生,但因為之間權力有所區隔,干擾程度有限。
目前代表的國家是美國,另外拉丁美洲、韓國和菲律賓都是總統制的國家。
內閣制是國會最大的制度,行政首長通常稱為總理,通常由國會多數黨領袖出任,而國家元首通常沒有實權,包括行政首長在內的閣員都對國會負責,不會有行政權和立法權對立的情況發生。
這次立委選舉用的單一選區制通常是使用在內閣制的國家,而政黨政治對於內閣治也格外重要。
代表國家是英國和義大利。
半總統制又稱雙重首長制,也就是議會首長和行政首長分屬兩人,並且通常都有民意基礎,由民眾選出。閣員可能由總統任命,但必須對國會負責。目前國際上採半總統制的國家不多,且總統所具有的權利也不盡相同。代表國家是芬蘭和法國。
半總統制是最容易發生立法權干擾行政權的制度,當總統和國會多數分屬不同黨派時,很容易發生國會不斷杯葛行政權,造成行政體制空轉的情形(也就是台灣目前的情形)。法國在一九八六發生過總統密特朗在國會中失去了多數席次,被迫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席哈克為總理,自己退為無實權的總統,避免行政體制空轉的情形發生。
避免行政首長和國會多數分屬不同黨派是一種民主國家的憲政慣例,並不是強制的規定,我們憲法也沒有如此規定,僅是對於避免政策空轉進行的迴避動作。
台灣的體制比較像是半總統制,總統和國會皆由人民直選,行政首長由總統指派,但須對國會負責,是國際上幾乎絕無僅有的制度。
陳水扁當選總統時,國民黨仍保有國會多數,當時陳水扁指任唐飛當行政院長是符合此憲政慣例的,但不滿百日後唐飛被迫離職,由民進黨張俊雄出任,台灣進入為期八年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對立,立法院的惡性杯葛和干擾行政造成政府施政效能低落,但除了少數學者與政治人物之外,鮮有人關心這個體制上的問題。
這是包括總統在內的全國人民民主素養不足的結果,也是媒體沒有以肩負社會責任為己任的重大後果。林濁水主張修憲,修成內閣制,這是對台灣憲政體制的真知灼見;沈富雄主張總統選立法院多數黨候選人,這是對現今憲政體制中肯的妥協。林沈兩人同列為民進黨十一寇,沈富雄進而退出民進黨,可以說是民進黨腐敗的象徵。
國民黨取得國會絕對多數後,為了討好選民主張兩年內絕不修憲,這是沒有雖千萬人吾往亦的精神,也沒有認清立法院的使命。
影響台灣政治甚鉅的憲政體制,除少數學者大聲疾呼,少數政治人物極力主張外,沒有人在乎。
專利的價值決定的方式和專利的類別差異很大,一般所認知的比較偏向據以實施型的專利,意即專利是被據以實施來實現其價值,因此專利價值與其產品價值的連動性很高,而最終結果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另外尚有涉及訴訟專利、授權專利、防禦專利、籌碼專利等不同類型的專利,應該要以不同的價值判斷去評判此類專利。
在涉及訴訟專利中,John R. Allison, Mark A. Lemley, Kimberly A. Moore, and R. Derek Trunkey, Valuable Patents, 92 Geo. L.J. 435 (2004).這篇文章即是以訴訟專利為標的進行「有價值的專利」的評估方式,藉由統計的方式,作出一些決定專利價值的因素。其中Kimberly A. Moore女士目前是Fedral Circuit的法官。
在該篇文章中,提到關於評估專利價值的因子有:
1) 權利要求的項數
2) 引用文獻的篇數
這邊是單純的感想,關於表達觀念性文章的感想。
一、 一篇文章一個論點
一篇文章一個論點是個原則,就如同教小朋友公因數的時候不要一起教公倍數,太多觀念雜在一起很容易變成不知所云,例如我要講的是美國牛肉很可怕,就不要在美國仗著經濟優勢的惡劣行為有太多著墨,避免混搖焦點。一篇論說文讓人看完後沒有辦法很快整理出結論,基本上都算是失敗的。
如果必須把數個論點放在一篇文章中,那麼每個論點的開始結束,和每個論點的總結必須非常清楚,混雜在一起說是最忌諱的。
這是寫文章最容易犯的毛病,許多文章一路讀下來或許很順暢,讓人點頭如搗蒜,但讀完後卻不知道整篇文章想要表達的到底是什麼?
二、 數據必須正確
文章中如果要引用數據,一定務求正確,一個不正確的數據會嚴重降低讀者對文章的可信度。無論文章多麼精彩,見解多麼獨到,都可能會被一個不正確的數據給毀掉。
三、 語氣要平靜
偏激的語氣會引起讀者反感,對於原本就認同這個觀念的讀者會很過癮,但對沒有概念或是本來反對的讀者其實無法達到文章的目的—說服他人。除非這篇文章一開始就是發洩情緒用,否則沒有必要使用太多情緒上的文字。
四、 結論就是總結
結論就和電影的結局是一樣的,讀者讀完後最容易記住的部份。因此結尾的地方把整篇文章的主要觀點整理一次,可以加強讀者對這篇文章的印象,避免讀完就忘的情形發生。
五、 邏輯推導不要草率
太多太多的說理文不注重邏輯的推導,這個問題對於快速閱讀的讀者不易察覺,但卻是最容易成為整個文章論點不成立的原因。數據錯誤可以放棄數據;語氣激動與正確性無關;論點太多僅是閱讀困難的問題;但邏輯推導有瑕疵會造成整個理論結構的崩壞,是最嚴重的錯誤,我認為這是台灣教育對於邏輯教育一向不十分注重的結果。
舉例而言,有篇文章論「愛狗人士因為喜愛名種犬,引進許多純品系犬風潮,風潮過後造成大量流浪狗問題,部份流浪狗遭到香肉店的殺害,因此對於狗被殺害,該譴責的不應該是香肉店,而是那些愛狗人士」
姑且不論流浪狗在事實上肇因為何,這個邏輯最大的問題在於造成流浪狗與流浪狗被殺害並沒有直接關係,乍看之下或許很有道理,但事實上是一點因果關係都沒有的,推論也並未說明造成流浪狗與流浪狗被殺害有什麼樣的因果關係存在,導致最後結論完全不成立,這就是邏輯推導瑕疵產生的後果。
這是我看過許多文章後,感受最深刻的問題,許多人在論說文中對於邏輯推導的謹慎非常不注重,這是個蠻嚴重的問題。
六、 不適當的舉例不如不要
舉例的主要功能有二,第一個是幫助理解,例如「人生就像一張鈔票,被揉被踩也無損它的價值」,第二個是佐證,例如「正確的投資比辛苦工作重要,例如我的朋友A誤打誤撞在汐止買了一棟房子,兩年後增值了五百萬」。
以上兩個例子都是知名文章出現過的例子,但是都非常不恰當。
當例子用在幫助理解的時候,一定是當這件事不太容易理解的是,但是「人生不是因為遭遇困挫而折損價值」這件事雖然抽象,卻不難理解,這時舉例說明不但多此一舉,並且例子不好反而適得其反。為什麼人生像是鈔票,不是一塊蛋糕或是一杯咖啡?
當例子作為佐證之用,要有說服力,在第二個例子中,誤打誤撞買了一棟房子增值五百萬,這比較像是賭博,就如同「老王去買樂透,花一百元桔果中了一億,報酬率高達一百萬倍,因此我要告訴大家,把錢全部買樂透比辛苦工作來的有效。」任何極端的例子用來佐證都是缺乏說服力的,演講可以這麼用,但寫文章要盡量避免。
七、 避免使用不確定語氣
避免使用如「可能」、「或許」、「應該」甚至是「我認為」等不肯定的字眼,會顯示對自己的論點信心不足,如果自己對自己的論點都沒有自信,如何使人信服。
同樣的也少用「絕對」、「肯定」、「不可能」等太強烈肯定語氣的字眼,過猶不及都不好,語氣溫和而堅定即可。
前兩天送mavie去結紮,台大動物醫院的母狗無痛結紮計畫,檢驗費加上氣體麻醉,住宿一晚,手術後觀察十二小時一共兩千元,著實比一般動物醫院便宜上一節。代價是三天內獸醫會打來詢問動刀的狗狗的現況,這點倒是無所謂。
結紮前一天mavie滯留醫院,我回到家經歷咚麥瘋狂的歡迎後,事情有些不對勁。從妹妹入住我們家之後就沒分開過的咚麥查覺到妹妹的失蹤,整隻狗呈現一個失魂落魄、百無聊賴的樣子,飯是愛吃不吃,最喜歡的骨頭不咬了,最愛的吹風機也沒興趣,整晚意興闌珊的趴在角落,呼不來喚不去,不時還對我大吼大叫,仿佛質問我是不是把妹妹弄丟了。
看咚麥這樣子真是又心疼又好笑,明明妹妹剛來的時候,對人家愛理不理,爭寵、裝兇是樣樣來,怎麼都是看妹妹那跟前跟後的模樣百般不順眼,什麼時候世界中心變成了繞著妹妹轉了。大概就是所謂的「留在身邊討厭,沒了又掛念。」
隔天妹妹回來了,戴著維多利亞頭套,肚子上縫著一條大疤,咚麥又開心了,又叫又跳的,卻被妹妹吼了幾聲。
妹妹剛開完刀,頭上戴了個小喇叭,又在她最討厭的籠子呆了一天,心情看的出來不是很好,二十四小時不打烊的尾巴也不搖了,可憐的咚麥一靠近她就被罵。
病人脾氣大的很,不準咚麥靠近,不准咚麥上床,不准咚麥向他爸爸撒嬌,後來甚至不讓咚麥進房間。咚麥沒有摸摸鼻子,只是頭低低的站遠遠看著,不時搖兩下尾巴,事事讓著他妹妹。
我過去摸摸他的頭,稱讚他是個好哥哥,發現他低著頭還是泛著笑意,好像看到妹妹就開心了。
隔天妹妹睡飽了,恢復了以往的活力,戴著小喇叭碰碰撞撞,咬著我的鞋子到處丟,看到哥哥走過來,又衝上去要玩。咚麥不知道事因為小喇叭礙事,還是真的知道妹妹還是病人,玩的時候動作溫柔許多,以往推擠的狠勁消失無蹤,仿佛就怕妹妹受傷。
當初mavie剛來,兩隻狗互看不順眼,曾經一度擔心他們是否會這樣老死不相往來下去,七個月過去,看他們現在這樣子,聰明的咚麥疼愛妹妹,當了稱職的好哥哥,笨蛋mavie神經大條,和大他一倍的哥哥玩在一起毫不畏懼,心裡真的很欣慰。
如果可以,能不能永遠和他們在一起呢?
調查局中收藏的鄭頻如照片
昨天看完張愛玲的「色,戒」,一萬多字的極短篇卻看的異常辛苦,一方面因為久沒看較晦澀的文字而唸起來有點吃力,一方面由於對當時的時代背景不甚了解,導致看了兩遍才稍微有點概念。
看完之後又去翻了一些資料才稍微整理出一點頭緒,關於那個時代背景和張愛玲的心緒,也包含她難得針對批評者回覆的一篇「羊毛出在羊身上」。(這篇在網路上可以找到手稿,載於寫給宋淇夫婦的信中,會發現張愛玲的字其實並不漂亮。)
雖然張愛玲極力否認,一般還是認為「色,戒」是以鄭頻如謀刺丁默邨為藍本,而與歷史最大的不同在於,王佳芝在行刺前一刻愛上了易先生,而鄭頻如接連兩次謀刺失敗後,腦中仍是僅想著刺殺丁墨邨,最後送了性命。
一般也認為,這是極少數張愛玲在小說中加入了自己的心緒而不僅是一種張氏的觀點。關於那份愛,對象當然是胡藍成,在一九四七年六月十日張愛玲寫信給胡蘭成正式分手時說:「我已經不喜歡你了。你是早已經不喜歡我的了。這次的決心,是我經過一年半的長時間考慮的。惟彼時以小吉故不欲增加你的困難。你不要來尋我,即或寫信來,我亦是不看的了。」隨信還附寄了三十萬元,幫助那時因為漢奸罪而逃亡的胡藍成。
而汪精衛和特工之間種種,自然也可以從在汪精衛身邊呆過的胡藍成口中知之甚詳。因為對胡藍成的特殊感情投射在王佳芝身上,而有所本的寫出「色,戒」。
所以才會有那一句:「雖然她恨他,她最後對他的感情強烈到是什麼感情都不相干了,只是有感情。」是王佳芝對易先生,同時也是張愛玲對胡藍成,更是一句無關愛恨最好的註解。
我們常說由愛生恨或由恨生愛,兩個人在一起當然是相愛的,分手後有可能是恨的,日子久了,漸漸淡忘了,但總有一個人的感情是越來越強烈的,那已經無關愛,更不是恨,甚至不是愛恨糾纏的複雜,而是一種最單純、最原始的感情,一種生命中特殊的存在。
「他們是原始的獵人與獵物的關系,虎與倀的關系,最終極的佔有。她這才生是他的人,死是他的鬼。」
聰明如張愛玲,仍只是個女人,1950年的時候是,之後30年也是。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始末。
日前收到一封e-mail,標題叫「老外在北京街的一幕」。內容敘述一個外國婦女在騎著自行車在北京街上,旁邊一輛汽車駛入了非機動車道,這個外國婦女有禮貌的請司機回到車道上,司機卻不肯,於是兩人便僵持在路中間,旁人卻像看笑話般的冷眼旁觀,最後婦女無可奈何的退讓。
文章內容附上了照片,因此格外引人注意。最後的結論是大陸的人民素質實在應該提升。
我上民法的時候,講到習慣法的地方,老師依例列舉許多判決說明在實務上,有時會發生習慣法優先適用於成文法的情況,例如判決遺產歸屬時,依照當時的社會風俗,將已出嫁的女兒判決沒有遺產繼承權。
這時有個同學提問,這樣的行為豈非很不合理嗎?老師的回答我到縣再還記得十分清楚,他說:「現在看來是很不合理,但是你憑什麼去告訴那個時代的人怎麼過生活。」
我當時感到非常的震撼,不斷的思考,是啊!我憑什麼?我從來沒有經歷將男尊女卑當作再正常不過的生活,所以我才深深覺得不合理。那麼,我憑什麼?
於是當我收到那封「老外在北京街的一幕」E-mail時,我腦中出現的就是老師這一句話,「外國人,你憑什麼告訴北京人應該怎麼生活?」或許這不是正確而且有水準的做法,但身長在先進國家,接受高等教育,國民素質高的外國人,去教導一個生長在「排隊上公車,就別想上的去」的國家的人,你應該怎麼過生活,無疑是毫無立場的。
或許大陸的人民素質有待提升,但無論如何不應該由一個外國人的故事中產生教訓,我認為在一張張照片中,該覺得慚愧的是那個將自以為是的價值觀套到在地人身上的外國婦女,因為她並非在那樣的環境中成長,她憑什麼告訴當地人怎麼生活!
之後,到了斯馬庫斯,親身感受到原住民樂天知命的個性,我同時也深深覺得,在這個「風倒櫸木事件」中,我們憑什麼去告訴他們應該怎麼過生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號)
刑事判決不若民事,沒有習慣法的適用,判決書中多著墨在於有無犯意,搬運的村民是否在搬運時見到樹幹上的紅漆和鋼印。就判決而言,法理上判決有罪完全說的通,有犯意,有竊取行為,因此有罪。
森林法為保育森林,防止濫墾濫伐,出發點是好的,但制度應該用來保障這樣的出發點,在這個事件中,再一次見到原住民的傳統與現行法律衝突之處,或許法理上毫無瑕疵,但對於原本保護森林的目的則不再加以考究,不問行為是否違背森林法之初衷,只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竊取之定義,這樣的森林法的目的豈非蕩然無存。
更重要的是,我們從未在山裡過生活的人,到底憑什麼,去告訴他們應該怎麼活。
昨天去寵物店補貨,總共買了:
飼料 1 大包
牛皮骨頭 2 根
高級潔牙棒 2 根(貴系,結果他們不吃,XX的)
逗貓棒 1 根
逗貓棒!!!!!!?????
沒錯!!!逗貓棒!!!!
雖然我沒養貓,但是逗貓棒還可以…….
逗狗
Mavie:我追!!!
Mavie:我飛!!!
Mavie:我撥!!!
咚麥內心OS:爸我是狗ㄟ!
Mavie妳就別再裝了,妳這隻披著狗皮的貓……
專利師法通過後,據ptt<patent版>版友<jimmmy>透露,考試科目可能為:
1.智慧財產法概論(包括TRIPS)
2.專利法
3.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救濟法規
5.專業英文
6.普物、普化、生物、電子學、基本設計(5科選1科)
考試題型:均以申論式試題
另外jimmmy版友提到在96.07.17的時候,智財局找了各方菁英開會
主要討論的議題包括:
1.專利師考試資格
共有甲案和乙案
甲案:理、工、醫、農、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畢業,
法律系或財經法律系畢業
乙案:理、工、醫、農、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畢業,
法律系或財經法律系畢業,並曾修習理、工、醫、農、生物科技相關學科至少五科
2.專利師考試科目
3.專利師考試時間
4.代理人轉專利師申請免試資格認定
其中關於第4點:代理人轉專利師申請免試資格認定,在專利師法草案已經修正多次,從連續執業五年以上,到連續執業兩年,到把「連續」刪除變成執業兩年,中間有非常明顯既得利益者的斧鑿痕跡,可以想見,未來專利師制度開始時行後,對整個專利制度運作的思維改革仍然有限,因為長大權的仍是同一批人。
目前理工背景的專利工程師評價兩極,有人認為制度根本有問題,因為專利是科技為本,法律為末的產業,以律師為主要思維是本末倒置;有人認為事不關己,由專利代理人變為專利師僅是換湯不換藥,對現況根本沒有改進的可能。
至於目前智財局除了發布專利師法三讀通過的消息,對專利師考試的詳細制度並沒有作出進一步消息。
====
上個月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起訴盜版商林榮鵬的判決下來,桃園地院判決賠償金高達七億四千萬台幣的天價,創下BSA興訟最高賠償金。賠償金由十家公司分得。(96年度智字第3號)
BSA主席宋紅媞發表了意見,順便宣導了一下尊重著作權的觀念,但是就我看來,這十家軟體公司應該感謝林榮鵬幫他們賺了這麼多錢才對。
以損害賠償的角度來說,林榮鵬賣出一套軟體,軟體商就會少賣一套軟體,因此林榮鵬就必須賠償軟體商一套軟體的錢。假設林榮鵬賣了100套的Office, 1套正版Office定價1000元,則林榮鵬需要賠償1000*100=100000元,看似合理,實際上非常弔詭。
反過來想想,如果不是盜版商把價錢壓低,這套軟體有沒有可能賣到100套呢?會去買盜版軟體的人當沒有盜版可以買了,是否就必然會去買正版軟體呢?這個問題,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
為什麼我說這十家軟體公司應該感謝林榮鵬就很明顯了,盜版商用極低的價格去兜售軟體,創造高銷售量,軟體商再起訴盜版商,以正版軟體的價錢去請求賠償金,等於軟體商賣出的高銷售量的軟體,不用廣告,不用業務,甚至連裁判費都省了,十家公司合起來花三個律師的錢算什麼呢?這種美差何樂而不為。
所以,盜版商真是BSA的金雞母啊!!!!
剛搬來新店那天,晚上的大門敞開供搬家工人扛著家具進進出出,我樓上樓下的跑,沒注意到一隻白黃花色相閒的貓溜了進來。那時咚麥還一隻狗留在松山等著,這隻貓成了第一隻入進新家的客人。
搬家工人以為是我養的貓,我搖搖頭說不是,好奇的尾隨牠進了家門。牠看著許多人進進出出,但不以為意,自顧自的在每個房間觀望了一陣,好似這是牠的房子,而我們頓時成了闖入者,在牠的監督之下謹守本分。
貓遊走了一圈後消失在陽台,我忙著整頓也忘了這件事,直到隔天回家後看到牠蜷在鐵門旁摩托車上,聽到我打開樓下鐵門的聲音,便跳下車尾隨我,又自顧自的進了房門,開始在每間房間巡視。咚麥發現了這個狀似主人的小客人,衝了上去,被我一把抓住後,貓又消失在門後。
接下來一兩個月,我總在樓下看到牠的蹤影,或是在機車坐墊上發現牠的腳印,而牠常在我打開鐵門後嘗試著想進門,有時成功了,有時失敗了。我看到牠會去巷子裡雜貨店門口的小碗吃東西,猜測大概是老闆餵養的貓,只是好奇心旺盛了點。只是,以一隻室外貓而言,牠白黃相間的毛色過於柔弱了點,白的部分也太純淨了。
不久之後,牠消失了,我的椅墊上再沒有出現牠的腳印,也沒在樓下看過牠,慢慢也就忘了這件事。
搬家之後的咚麥開始慢慢適應新的生活,以往打地舖的我買了張彈簧床,一輩子還沒睡過彈簧床的咚麥迅速愛上這睡覺的玩意,成了我在房間裡牠最不想離開的地方,包括說夢話、玩樂甚至啃牛皮骨頭都在上面進行。只是喜歡看窗外的習慣仍在;新家的窗戶在電腦桌旁,比舊家高出許多,咚麥需要蹬著伸直了雙手才能勉強勾住窗台,我看著牠辛苦,便將牠抱上腿坐著看窗外,從此牠便老實不客氣的自己爬了上來,一看便是十來分鐘,直到我雙腿早已雙麻不已,只好把他給請下去。
新家沒有類似舊家的公園,散步只能在巷子裡曲兒拐彎,溜狗的人少了,多了一些四處遊蕩的朋友,最常見到的,就是大個兒。
大個兒是我隨口取的暱名,因為就米克斯而言,大個兒著實大上了一圈,白黃相間的毛色,和當初在我家門口流連忘返的小貓一個樣子。除了毛色略灰和一些糾結之外,從神色中看不到大個兒有流浪的氣息。
事實上大個兒也不算十足的流浪狗。巷口魯味攤的老闆娘和我頗為熟稔,她給大個兒取的名子是大頭,據她說大頭肚子餓的時候會輕輕抓7-11的玻璃門,裡面有個店員會開罐頭請大頭吃,店員離職後,大頭也會去抓附近餐廳的門,這條巷子裡做生意的每個都認識牠,每個都給牠安上了不同的名子,每個也都餵牠吃不同的食物。
大個兒落腳的地方我發現的較晚,同事告訴我上班的捷徑,從巷子轉進一條防火巷;隔天早上,我依他所言而進了那條防火巷,發現大個兒半瞇著眼窩在一台汽車車底,我到他旁邊,千呼萬喚終於將他從車底給請了出來,悠閒的伸了一了懶腰,背打的挺直,十足的舒暢後才漫不在乎的向我走來。我邊和他說話,邊整理他略為糾結的硬毛。毛上的油膩感讓我不禁想為他洗刷一翻,但想到咚麥聽到洗澡就欲奪門而出的模樣讓我打消這念頭。
此後每天早上經過防火巷時,總會把大個兒喚出來撥弄一番,日子久了,大個兒不待我開口,摩托車接近時就看到牠迫不及待的從車底使勁爬出來。因為臉上的毛是帶點灰色的白,好一陣子才從白色的鬍鬚發現大個兒的年紀不小了。我說聲再見,摧上油門,大個兒會後退兩步,從後照鏡看見他又伸個懶腰,目送我離開,日復一日。
咚麥聽的懂得單字不多,「坐下」、「吃飯」、「吃餅乾」、「球球勒」,其中牠最敏感的是「出去!」,牠對「出去」敏感的程度讓我在家中說到「出去」時候總必須用台語帶過,否則無論牠處在多麼懶散的情況下,總會眼睛一亮,然後激動的跑向牽繩,開始用牠的語言督促我。
當真的要「出去」的時候,牠又激動的跑來跑去,不肯安分的讓你套上牽繩。晚上出去回家後,牠心情就會特別好,把四隻腳打的開開的趴在地上傻笑。我一直覺得牠很愛向外跑,直到過年帶牠回雲林,牠又不那麼愛出去了。若不是有我陪著,否則牠在門口繞一圈又想回頭鑽進家門。
所以我一直不太懂,牠那傻笑的理由,是因為到了門外,還是可以回到門裡,看到牠那張彈簧床。
一天帶咚麥散歩回家,正巧碰見隔壁顏太太出門,瞧見咚麥,就停下來和我聊兩句。說到在我搬進來之前,前房客養了一隻貓,房客搬走後,卻把貓留了下來。直到我搬進來後,她還常看到那隻貓在樓下徘徊。
那天晚上我翻來覆去睡不著,第一天貓在家中逐間察看的樣子不斷在我腦中播放。我並非好似,而是貨真價實的闖入者,佔據了應該是牠的地盤,應該是牠的生活。我看到牠潔白的毛,原本應該是在陽台上微微發亮,柔軟的尾巴會輕輕滑過剛晾上的衣服,慵懶的等著主人回來。我又看到下著雨的晚上,牠在車底下看著我進門的眼神。牠應該在門裡,牠怎麼會在門外?
我一直想著,如果我早三個月知道這件事,或許現在陪伴咚麥的不會是Mavie。想到這,伸手摸著把頭插進棉被裡,留個大屁股在外邊的咚麥,我問牠:「咚麥,你是在家裡有彈簧床快樂些,還是在外面有廣大的天空快樂些呢?」牠的屁股沒有回答我,我腦中沒有結論,昏昏沉沉的睡去。
第二天,騎車經過防火巷,看著大個兒奮力從車底下鑽出來慢慢向我走來,牠的尾巴輕輕搖著,嘴巴微微打開卻沒有吐出舌頭的站在我面前。
於是,我對門裡門外的世界下了一個結論。
Biker提到口白人生,那麼我也來說一下觀後感。
因 為被劇情大綱所吸引,所以去看了這部片,試想,一個人的生活出現了只有自己聽的見的口白,多麼特別的構想,在塞車時,不耐煩的按著喇叭,卻聽見第三人對自 己的不耐煩行為作出解讀,那會是怎樣的一幅畫面;和女孩子約會時,聽見口白說著自己緊張和彆扭的行為,應該有怎樣的表情和心境,這是我看到劇情後對電影的 預想,可惜,事與願違,這部電影大大讓我失望。
雖 然獨立製片吸引到大卡斯已經不是什麼新聞,但比起「小太陽的願望」、「火線交錯」、「四十處男」等片,「口白人生」顯的有點不知所謂,似乎想要輕鬆的步調 去描寫人面對死亡,卻在面對死亡的心境轉折過於缺少琢墨和掙扎,那樣的痕跡淡泊到無法分辨這究竟是一部平淡無味的愛情喜劇還是有真正想要探討什麼東西?
是巧合還是我的偏執,最近看的幾部電影都在轉折的地方表現不過,雖然有不錯的開頭,不錯的承接,不錯的結尾,就是在轉折處無法引起我的共鳴,雖然這一向是好萊屋習慣塑造剛性角色的舊習,但獨立製片如此,最近看的港片「我要成名」亦然。
對 於一個角色心境轉折,通常給予的契機當然不能過於隨便,在「口白人生」中,「稅與人生」這本小說是主角哈洛的轉折關鍵,但在電影院燈亮起我的第一個想法 是:即便主角死了,這還是一部無聊至極的小說。事實上許多美國著作都非常擅長描寫極其細微的小事,就如同書評家批評史蒂芬金(Stephen King)可以把每天都發票寫成小說一樣的無趣,而電影中利用這樣一部無趣的小說或許可以說服主角從容就義,但可能無法說服觀眾。
事實上我並不喜歡過於違背人性的電影,安排一個角色離開他剛交往的女朋友去進行一項可能可避免的自殺行為,恩…安排的有點突兀;說到突兀,我認為突兀也是這片的毛病之一,對於許多象徵性的表示情節出現的也很突兀,「little did he know」讓達斯汀霍夫曼改變態度的很突兀;手錶突然起笑很突兀;主角哈洛也轉性轉的很突兀。
再 說談的不夠深入這個毛病,這部片點到很多可討論的問題卻淺嚐輒止,這個部分很遺憾。似乎接觸面對死亡,卻又不想因為死亡的恐懼改變影片輕鬆的步調,似乎給 予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又怕過程流於俗套,不願意碰觸過於艱深的畫面表示,想討好觀眾群又似乎顯得乏味,於是看完電影,我對於他想表達的內容有些疑惑。
這 部片也並非一無可取,不少人給這部電影不錯的評價,艾瑪湯普森詮釋一個神經質的作家絲絲入扣,尤其拜訪達斯汀霍夫曼時,東張西望的神情,或是在揣測自殺的 人心境的樣子,神韻都很微妙微俏。在電影一開始大量使用的動畫線條也很精緻特別。嚴格說起來整部電影的運鏡、光線、演員表現都在水準之上,題材也很別出心 裁,大有可以發揮的空間,只是還是很可惜的,我認為他可以拍的更好。
有趣的是,艾瑪湯普森也有參與biker提到的love actually的演出,另外是,後來我才知道劇中飾演麵包店老闆的瑪姬蓋倫海,就是斷背山、鍋蓋頭的當紅小生傑克葛倫霍的胞姊,這個女主角最近似乎也很走紅,金像獎頒獎典禮還有擔任頒獎人,真是利害的一家人。
因為驗退,所以我趁著閒暇時間騎機車環島,一個月中發生很多很丟臉的事件,最丟臉的…莫過於在向天湖,自以為很滄桑的故事。
-----------------前題-------------------------------
話說因為環島時間很長,所以我必須每天洗衣服,在這寒冷的季節,晾在房間的衣服是很不容易乾的,聰明如我,便把沒有乾的衣服掛在背包上,當我熱血的騎車狂飆的時候,衣服....就這麼乾了。
------------------進入正題---------------------------
話說當我到了矮靈季結束的向天湖時,很不巧的遇到了週末,儘管在苗栗的深山中,觀光客這種奇怪的生物還是充斥在任何地方。
我停好機車,背上行囊,打算享受這台灣難得的山間氣息。我沿著湖畔走啊走著,發現身邊的人,無論是老的小的、男的女的,都用一種奇怪的眼神打量著我,奇怪...我又沒有用現金卡借錢!我想,一定是我旅人的滄桑氣質憾動了他們吧!
沒有觀光客像我是這樣背著大包小包,孤單的沿著湖畔散步。
我挺了挺胸膛,看那,這就是身為旅人的驕傲啊!我就這麼一路的繞完湖走回停車的地方,整理一下滿身行囊,準備再出發。
在這個時候,我發現我的包包上掛了一件東西,三角的造型,純白無暇的色澤,平平整整的躺在我的背包上,好像.....是我早上沒乾的內褲。就這麼完整的展現出他設計的曲線,和隨風而乾的自然,一飄一飄的隨風而擺動,好像在告訴世人:我乾了…我乾了啊!
是.....我就這麼背著內褲背包走過了滿是觀光客的向天湖,而且還抬頭挺胸,很驕傲的樣子。
我哭泣的心在說:三角褲背包沒看過喔,很稀奇嗎??? 從此我便在沒有抬頭挺胸過了....
(波文不附圖,此風不可長)
這是一個關於咚麥為什麼被剃毛的故事,這樣從去年夏天說起……
---------------------------------------------------------------------------------------------
今年夏天真的很熱,家裡沒開冷氣的時候,我看著我家的咚麥吐著舌頭,跟著轉動的電風扇晃來又晃去,實在有一種又好笑又心疼的感覺。於是就和室友商量了起來:
「他是不是毛太長了所以很熱啊?」
「有可能喔,那我們來幫他剃毛好了!」
這真是個好主意啊,然後我們兩個超級缺乏行動力的人就懷著這個好主意,拖過半個夏天,小咚麥依舊跟著轉動的電風扇晃來晃去。
風扇轉到左邊,他就走到左邊。
風扇轉到右邊,他就轉到右邊。
終於等到一天我們兩個超級缺乏行動力的人在買狗罐頭的時候意外的發現了電動剃毛刀,回到家 千呼萬喚把小咚麥連哄帶騙到浴室之後,就發生了這樣的對話:
--------------------------------------------------------------
「這個要怎麼用啊?」
「應該是這樣吧!」
「真的嗎?那我推下去摟!」
「糟糕,怎麼會這樣,接下來怎麼辦!」
「ㄘㄨㄚˋ 賽!算了!管他的,就這樣繼續下去好了」
「嗯嗯!好吧,說不定推完就會好一點!」
一個小時後……
「呼,好累喔....」
「我也是ㄟ!那我們明天在繼續好了」
「也好,剩一半明天再弄吧!」
於是....可憐的小咚麥就變成了這幅模樣:
老實說....我們倆個都覺得…天啊!!好醜啊!!不過小咚麥看起來似乎很開心的樣子,總是用他比較涼快的那一邊貼在地板上XD,完全不覺得自己有什麼不對勁。
隔天我鼓起勇氣帶他去散步,好家在一切還算在控制範圍內,除了咚麥害騎腳踏車的弟弟因為一直看著他撞上了電線桿,以及我對溜狗的歐巴桑說出「喔...因為他有點皮膚病」的謊言來掩飾我的剃毛技術之外,一切都還好。
至於我們說好的「剩一半明天再弄吧!」也基於我們兩個的超級缺乏行動力延後了一個星期。這個星期,小咚麥一樣是吐著舌頭跟著電風扇轉,只是,你也知道,這次他對著電扇的都是同一個側面。
事情還沒結束,一個星期之後,我們終於把剩下的毛也給剃了,本來期待他這樣會帥一點,後來才發現,挖賽...他更醜了。不過小咚麥看起來似乎還是很開心的樣子,這次他可以選擇隨便用一邊貼在地板上XD,完全不覺得自己有什麼不對勁,我們才發現我們對他說的:「你超帥的,是全世界最帥的狗」其實完全是多餘的。
這一切都還在控制範圍內,除了小鄭嚷著說:「把我的咚麥還給我,他應該是這個樣子的」
好吧!既然大錯已成,小咚麥沒說什麼,我們更不好說什麼,一定要勇敢接受他。
然後又發生了這樣的對話
Tivo
或許不是未來式,而是現在式,結合及時更新節目表和錄影功能的Tivo慢慢在改變人們看電視的習慣,廣告開始變的不是節目的一部份,因為習慣快轉帶過廣告的人(包括我在內),已經漸漸開始無法適應仍然帶有廣告的節目。
因為收視率無法連接至廣告的曝光率,一些企業已經慢慢退出電視廣告,例如百事可樂的新廣告就完全沒有在電視上播出,因為看電視的人或許沒有變少,但看廣告的人的確在銳減中。
或許Tivo在台灣仍然沒有非常流行,甚至中華電信大電視、Web-TV等等的消費型態都尚未被台灣的消費者普遍接受,但數目的確有在增長,而且我認為裝了會去退掉的人真的不多,自從我裝了Tivo之後,一段時間沒有看過正在播的節目了。
但是廣告會不會退出電視?想也知道不可能,其實楚門的世界(Truman Show)早就為這個問題提出答案,24小時不間斷的節目如何安插廣告,當然就是由劇中人物和劇中使用的物品來肩負這個重任。但是對於影集這種可安插性很高的節目當然可行,但像是實境節目、綜藝節目難度可能就比較高,更別提運動節目和知識性的節目,在供需原則之下,Tivo改變廣告型態後,會不會間接改變了節目的型態呢?將來的電視會不會變成很多的影集和電影,剩下少少的球賽,間接衝擊運動員的薪資,改變演藝圈生態,綜藝節目無法生存?Tivo這隻小蝴蝶會帶來多大的效應,其實很值得討論一番。
風波是接二連三而起,前起天Viacom才告Youtube,昨天Viacom反而被電子疆域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提出告訴。(詳情可以看這裡)
嚴格說起來這件官司和Viacom控告Youtube沒有關係,也並不是Viacom被控誣告,大概是因為Youtube被告是件大事,其他新聞免不了拿來扯上一點邊,不過指稱被控誣告是不正確的。
整件事情大致上是EFF製作了一部影集叫做「終結虛假(Stop the Falsiness)」的影片,影片內容很可能引用了Viacom的另一部影片《Colbert報告》的影片片段,並對《Colbert報告》進行嘲諷。而EFF聲稱Viacom要求Youtube將網站上的「終結虛假(Stop the Falsiness)」撤掉,這樣的行為侵害了影片製作者的言論自由。
用比較貼近一點的說法就是,「cd-pro2」的影片被上傳到youtube,被「無間道」的片商要求拿下來,結果「cd-pro2」的著作人去告「無間道」的片商侵害言論自由。
目前兩方各執一辭,EFF說Viacom明明就有叫Youtube拿下來,而Viacom說我沒有,都馬是你在說,到底有沒有呢?問問看Youtube,結果Youtube說不告訴你,整件案子呈現羅生門,現在看起來是要比證據了。
這件案子有幾個有趣的點:
一、 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是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一般而言是人民對抗政府的權利,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可以對第三人主張言論自由,稱為基本權力的第三人效力,依照間接效力說,可套入民法的侵權行為。
而美國在審查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時是採取雙階理論,即將言論內容分為高價值言論(政治、文學、科學、藝術等)與低價值言論(挑釁、誹謗、商業、猥褻、仇恨),不同價值的言論,對於侵害與否的審查標準也不同。EFF的影片雖然可能被認為是低價值言論,不過Viacom的做法即使依照中度審查標準也的確有可能屬於侵權。
二、 戲謔性的改作是否侵權:改作後的著作屬於獨立著作,不受原作影響這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改作的著作算不算侵害改作權,在台灣相當知名的「cd-pro2」因為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所以不得而知,大陸產出惡搞「無極」的作品「一個槾頭的血案」也在著作人胡戈和陳凱歌道歉下落幕,不過美國相關判例SunTrust v. Houghton Mifflin法官即認為「著作權並不保護一個著作免於批評」以及當改作牽涉到「高度轉換式的使用型態(highly transformative use)」時,應視為一種合理使用。反觀美國人改作的著作被原著作人要求撤掉還會振振有聲的主張權利,台灣的改作人由於擔心官司,所以我們少了「cd-pro2」還真的挺可惜的。
如果沒記錯的話,台灣的黑梅機目前好像只有台灣大哥大有代理,使用者…目前身邊沒有人用。不過拿黑梅機來看blog,我想應該是不多blog有這樣的魅力。
據說黑梅機在歐美風行的原因是由於歐美商務人士將電話視為一種打擾,他們情願使用e-mail。在台灣的話,我想電話應該不是種打擾吧!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2004年,Skyline公司對Keyhole提起訴訟,控告Keyhole侵害他們的美國專利第6,496,189號專利,隨後Keyhole被Google所收購,訴訟案也轉到Google頭上。
Skyline宣稱Google的3D地貌(three-dimensional terrain visualization)軟體也同時侵權(例如Google earth)。一般認為,Keyhole的3D地圖技術是Google在搜尋引擎之外最成功的技術,因為Google earth至少已經被下載一億次以上。
在法官Woodlock聆聽完系爭專利的claim之後,Google提出了沒有侵權的論點,其中有一項有趣的論點是Skyline的方法項中提到,資料會被轉換成「renderer」。
Claim 1. A method of providing data blocks describing three-dimensional terrain to a renderer, the data blocks belonging to a hierarchical structure which includes blocks at a plurality of different resolution levels, the method comprising: receiving from the renderer one or more coordinates in the terrain along with indication of a respective resolution level; providing the renderer with a first data block which includes data corresponding to the one or more coordinates, from a local memory; downloading from a remote server one or more additional data blocks at a resolution level higher than the resolution level of the first block which include data corresponding to the one or more coordinates if the provided block from the local memory is not at the indicated resolution level.
儘管Skyline強調Google在許多地方使用到renderer,但Skyline自己都沒有辦法定義何謂renderer,法官Woodlock認為Claim中使用了一種元件加功能的寫法,並不代表能使專利的權利擴張到所有具有此功能但不同的元件都落入了這篇專利的範圍,即便他們達到的結果是相同的。
當然,身為耶魯法學院的畢業生,Woodlock總會把葉慈(Yeats)放到判決書中:
Skyline's ultimate position, as presented at the summary judgment oral argument, appears to be that the Google Earth Client, a "software application, running on the local processor," itself "performs the three renderer functions." . . . However, Skyline also suggests that unspecified pieces of the Google Earth Client source code perform the functions of the renderer, suggesting a more granular definition . . . In either formulation, the Skyline position, which I reject, erroneously conflates the functions of the renderer with the separate thing that is a renderer. This takes considerable and unwarranted poetic license with the Markman construction and, as I noted during the hearing on the motions, calls to mind Yeats’ question: "How can we know the dancer from the dance?" W. B. Yeats, "Among School Children, The Collected Poems of W.B. Yeats," 215, 217 (Richard J. Finneran ed., rev. 2d ed. 1996).
判決之外:means plus function寫法的限制。
Means plus function claim,aka 112(6),手段附加功能寫法,起源約在1990的美國,由於方便撰寫並且能有效描述許多結構抽像的技術,因此廣為流行,通常被使用在電路專利以及軟體專利中,在20世紀末這些使用,means plus function寫法的專利漸漸進入了訴訟期,人們才發現以這種寫法寫成的專利在文義讀取(claim construction)上會有很大的問題,因此許多人開始反對這種寫法,台灣也有許多事務所主管不建議使用功能去限制元件,即是由此而來。但就某些技術而言,means plus function仍是唯一可以有效保護技術的撰寫方法,因此到目前為止仍被廣泛的使用著。
一般這種寫法的特徵為:元件/手段 + 功能
通常在這樣的寫法中,會以為元件是被後面的功能所限制的,然而在這個判決中可以發現法官的看法是元件本身的敘述也會去限制範圍,即便具有相同功能的兩元件,但只要文義解釋上不相同,則可視為不同的技術,這點對於時常需要寫112(6)寫法,卻又不太注重元件命名的人需要特別注意了。
微軟和AT&T的訴訟案打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雖然判決尚未確定,但美國專利律師Hal Wegner認為最高法院若繼續在可專利性(patentable)的議題上進行討論,則有可能以判決排除軟體本身(software per se or as such)的可專利性,同時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也可能同時被排除。這項意見應該會在今年春天確定。
*但是在patently-O的comments中有人質疑這個看法,認為software per se專利的定義不清楚,並懷疑Hal Wegner何以得知最高法院的見解。
【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2007.03.06 04:03 am
立法院昨(5)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案,智慧財產法院可望於今年9月正式啟動,該法院將集中審理與智財相關的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可望改善現行智財訴訟案件審理程序冗長的問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於立法院上一會期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智慧財產法院即可順利啟動。
司法院指出,擬向鐵路局承租台北縣板橋新站大廈,作為智慧財產法院設置地點,預備五年後再遷到林口重劃區的新建法院。
司法院估計,智慧財產法院初成立後,因案件數有限,一年約1,700餘件,法官人數初期可能約6至10人;在技術審查官部分,則將商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派專利、商標審查官,協助智慧財產法官審理案件。
因國內企業反應,國內法院處理智財案件,訴訟程序極為冗長,使企業喪失商機,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因而在民國92年12月29日宣布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的政策。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智慧財產法院定位為高等法院層級,其管轄的案件,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法律 <http://udn.com/search/?Partner=udn_tw_xml_search_hk&searchtype=overture&Keywords=%AA%6B%AB%DF>,所衍生的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等事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有關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刑事規定判決的上訴案件。
智財權發展攸關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法院未來將由專業司法人員負責處理相關案件,並將設置「技術審查官」,就專業技術問題,輔佐法官判決;智慧財產的民事案件、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第一審,以及證據保全及相關保全程序,均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在各地設分院。
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我國專利法也加緊修法,智慧局的修法方案,擬將現行救濟程序的「四級四審」制簡化為「三級三審」制,刪除訴願層級。並將參酌國外作法,以合議方式進行審理。
音樂格式霸主mp3自1991年被德國研究機構Fraunhofer-Gesellschaft發明和標準化完成後,幾乎完全主導了電腦的音樂格式長達10年。除了大幅減少的儲存音頻數據的容量這項優勢,mp3空前的流行一般被認為有他特殊的歷史背景在,依照目前幾乎所有的用戶端軟硬體對mp3支援的盛況,其他任何音樂格式想要在一定的時間內取代mp3是不太可能的。
然而mp3在流行優勢上(非指音樂格式的優點)並非那麼無懈可擊,因為mp3有很嚴重的專利問題。目前Fraunhofer-Gesellschaft委託Thomson代為處理專利授權相關事宜,光是權利金的部分就足以讓許多資金不足的業主望之退步。
除了高額的權利金,飛利浦所委託的智權管理公司Sisvel S.p.A.也曾控告Thomson侵害他們的mp3專利,最後兩邊達成和解。這麼一來,也就代表Thomson並非唯一擁有mp3專利的公司,任何一家需要使用到mp3編解碼產品的公司會不清楚權利金究竟需要繳給誰?只繳給其中一家會不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我曾寫信給這兩家管理公司,不過對於這個問題他們並未正面回覆。也就是說,目前mp3的專利問題並非一個十分清楚的狀態。
光是Thomson和Sisvel S.p.A的爭端已經夠複雜,近日微軟又遭阿爾卡特朗訊(Alcatel-Lucent)公司控告侵害他們的mp3專利,求償15億美元,如果此項判決確定,則mp3的專利狀況將會更加模糊,即便有意願尋求合法的管道取得mp3專利的授權,也將面臨可能一隻羊被扒三次皮的窘境。
一個研究單位Xiph.Org爲了解決這個問題,已經開發出一套新的開放式音訊編解碼格式Ogg Vorbis,雖然和mp3仍然無法比較,但開放式音訊的特性迅速吸引許多遊戲開發者使用,這樣的情形說明了當有更好的開放式格式被發明出後,mp3是否還能獨霸一方是個大問號。
除了權利金問題,mp3的傳輸便利一直是把兩面刃,對使用者來說亦於傳輸是好的,對音樂公司來說易於傳輸則等於容易被盜版。儘管一直以來,包括iPod在內的網路音樂通路都是採用DRM的方式保護音樂檔案的非法重製,儘管不斷遭到破解,但仍具有相當的效果。但前陣子挪威法院首先判決頻果不應該販賣iPod以外的mp3 player無法撥放的音樂格式,侵害了購買音樂消費者的權利,法界人士估計歐洲各國會跟進這項判決。在這之後,mp3音樂將要怎麼作來防止盜版,也是一個大問號?亦或是mp3格式會被放棄掉,也並非不可能的事情。
雖然在專利問題上,Thomson的mp3專利將在2010年到期,但隨著mp3格式也不斷的被改進,難保不會有更新的專利問題,Alcatel-Lucent v. Microsoft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所以2010年是否將成為mp3的大解放,真的很難說。即便mp3是真的解放,在音樂公司對mp3又愛又恨的心態以及挪威至關重要的判決影響之下,有沒有可能被壯士斷腕的放棄使用,我們也可以拭目以待。
小鄭今天說到比利時啤酒,那我也來說一下比利時啤酒。雖然說我在荷比的時候每天都喝至少兩公升啤酒,但因為我在比利時只呆了三天,沒有機會喝到太多種類的啤酒,這是最大的遺憾。
在比利時,無論是像布魯塞爾這種大城市,或是像布魯日這樣觀光型的城市都有許多的啤酒專賣店,想像一下,啤酒專賣店,在台灣根本不可能發生這種事,賣來賣去就是那十幾二十種,但在比利時,每家啤酒專賣店都充斥著至少百來種的啤酒,清一色由玻璃瓶裝,各式各樣的貼紙和logo,甚至還有彩繪的玻璃瓶裝著深淺不一的啤酒,整整齊齊排列在木架上。一整家店數百種啤酒卻認不得其中任何一種的情況常常發生,那種幸福的感覺在台灣絕對享受不到。
即便是在荷蘭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pub、露天咖啡廳或餐廳高掛比利時啤酒的logo,這代表這家餐廳的tap beer種類,就是裝在木桶裡用水龍頭倒出來的啤酒,若是點不是tap beer的種類,則會從玻璃瓶倒出來,送上桌的啤酒也會附上那個玻璃瓶。反之,比利時的餐廳則幾乎沒有像海尼根這些荷蘭啤酒的logo,用別人的啤酒,這可能對比利時是一種侮辱吧!
說到tap beer,我到露天咖啡座幾乎都會點tap beer,除了比較便宜之外(通常是兩歐元左右),口感的確也和一般開瓶的啤酒不太一樣,因為一般瓶裝啤酒在運送過程中會因為撞擊或搖晃造成啤酒中的二氧化碳釋出又重新融入啤酒中,造成二氧化碳的氣泡變大,同時也使啤酒的口感便差,而木桶裝啤酒一般比較不容易發生這樣的情況,可惜台北有賣tap beer的地方不多,有些餐廳的tap beer需要一次買一桶,不適合只想小酌的人。先前7-11有賣海尼根的鐵桶裝啤酒,我覺得口感還不賴,只是5公升要七百多元,實在太貴了。離題了。
點tap beer還有另外一個好處,要知道比利時啤酒種類實在太多,menu一打開來光biere(法文beer)一欄沒幾個認識的名字,一不小心很容易點到些奇奇怪怪的啤酒,即便不是太奇怪,像我不喜歡白啤酒的酸味要是點到白啤酒也會很囧,更別說什麼草莓啤酒等等奇怪的東西。而一般tap beer都算是蠻正常的啤酒,不太可能是黑啤或是白啤,味道比較適合一般人,也不會出什麼意外。
除了荷比的啤酒之外,有天婉如帶我們到一家伊索比亞餐廳,除了料理很特別之外,啤酒也很伊索比亞,玻璃瓶裝的啤酒要倒在一種耶子殼般的碗裡面飲用,我喝了兩瓶,一瓶據老闆說是比較烈的,比較普通一點,另外一瓶是很特別的香蕉啤酒,香蕉味蠻濃的,但是口感還不賴,偏甜,氣泡比較大顆一點,算是很特別的體驗。
比利時啤酒也並非全都是玻璃瓶,在超市或是一些攤販也有許多的鋁罐裝啤酒,並且又更便宜,像在比利時隨處可見的Jupiler,一罐500c.c甚至只要不到1歐。我蠻喜歡Jupiler,所以買了一堆回到hostel,發現沒有冰箱,好家在不冰的Jupiler還算是可以喝的啤酒。若是台灣有進口我想應該可以瞬間取代我的雪山。
Anyway,雖然說啤酒愛好者是應該去比利時朝聖一下,但我認為由於種類實在太多,台灣又難以接觸的到,沒有做好功課就真的只是在像劉佬佬逛大觀園,東喝一點西喝一點,是有點可惜了。台灣慢慢開始有比利時啤酒專賣店,橡木桶也有進口一些少見的比利時啤酒,不過價錢實在是….。但是真的要去朝聖,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喝完啤酒,記得上完廁所再離開,比利時上廁所很多都是要錢的,當然,尤其是荷語區lol。
除了朋友和一些專利的blog之外,我定時收看的blog很少,「消失的事務所」是其中的一個,作者是一個律師,主要打刑事,也兼任扶助律師和法院的義務辯護律師,因此常常處理一些義務辯護的案子。
Blog中通常寫的是他工作上的事情,以比較戲謔的方式表現出來,有些文章很有趣,但大部分的文中,在有趣之下通常隱藏著很多無奈。他說,只要有一點正義感的律師通常賺不了錢,所以他才有這麼多時間來寫故事,感覺上他寫故事,不是為了打發時間,比較像是為了要宣洩。
因為主打刑案,又常打義務辯護,因此他接觸到很多普遍認為屬於社會中下階層的人,那種人收入不高甚至沒有,請不起律師,並且通常是被告,因此才會請求義務辯護律師。這種案子一定充滿著深深的無奈,每一個人都像是尚萬強,每一個故事都像一篇孤星淚,還有每一個除了他以外,沒有人同情的被告。
有被殺害棄屍少年被害人的媽媽,遇上待退不負責任的法官;有爲了父親醫藥費趁丈夫出海時下海酒店,意外懷孕,仍深愛丈夫卻要求離婚的少婦;有在KTV身懷六甲的打工,男朋友卻因為義氣砍傷人而入獄的少女;有爲了安家費,頂替罪名入獄,警察還在口供時幫忙作偽證的少年;有公司的財務主管,公司被掏空後被列被告,被趕出家門無處可去的78歲老先生;這些當事人,只看表面的案件事實,大概沒有人會同情,理所當然,罪有應得。
前一陣子發生了許多的虐童案,其中一件是被害人父母都是受刑人,無力照顧小孩,將小孩委託給祖父,祖父年紀已大,身體不適,又將小孩委託給一對夫妻。父親出獄後,向這對夫妻要回小孩,但夫妻要求贍養費,父親無力支付,又不答應夫妻收養幼童,不知什麼原因,當晚夫妻竟然毆打幼童,在幼童奄奄一息的情況下,不送醫治療,反而連夜將幼童載回祖父住家,棄置不顧,幼兒傷重不治。
這個作者最近接到了一件義務辯護的案子,申請人就是這件案子被告中的妻子,他思量許久,終於接下,了解案情和委託人的狀況之後,原本以為萬惡不赦的非人,其實也不無可同情之處。
看完之後,我一直在想,如果那是我,我會接嗎?去厭惡或批判這樣的人是再簡單不過的事,但是若無償去開導或是為他爭取權益,那將是多困難。而後我才了解當全台灣都在唾棄陳進興時,那個給了陳進興信仰,還幫助他子女的李家同先生,有著何等偉大的胸襟。
很多時候,我可以有選擇,我可以選擇看見虐童的夫婦,然後大嘆世風日下,我也可以選擇看見這個律師,看見人類的愛。這個社會或許充滿無奈,但也充滿了愛,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
如果把相撲歸類在格鬥,相撲大概是全世界最特別的格鬥運動之一,這個被日本人視為國技的運動,在日本國內,職業力士們的薪水以及社會地位,甚至異性緣都遠遠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相撲,中國古代稱為素舞,是由兩個大力士裸露上半身互相角力。一般認為素舞傳入日本是在西元四百五十三年,日本允恭天皇的喪禮上,中國派遣特使到日本表演素舞致意,演變為後來的相撲,日本國內則稱為大相撲。
不過根據日本古事記與日本書紀,日本歷史上最早的相撲爭鬪則出現在垂仁天皇七年(西元前二十三年)的野見宿禰與當麻蹶速,當時勝利的野見宿禰被日本人視為相撲的始祖。
與拳擊手出身於拳館相仿,相撲選手也隸屬於各自的部屋,每年的單月比賽,雙月休息,目前日本約有七百多為相撲力士,分屬五十四個部屋,為了頭銜不斷努力著。相撲選手大致可分為五個級別,橫綱、大關、關肋、小結、前頭。與其他大多數的競賽運動不同的是,在相撲的結別中,只有升級,沒有降級,任何一個當上大關的選手,只要能夠贏橫綱兩次,就可以晉升橫綱,而被擊敗的橫綱也可以保有原來橫綱的頭銜,因此相撲史上常常同時保有兩位橫綱。
若是橫綱表現不佳,相撲協會則會對他施以壓力,強迫他退休。也因此相撲可以說是一條不歸路,只有英雄不敗,沒有東山再起。
力士的資格限制為年齡不超過23歲,身高173公分以上,體重75公斤以上,新進力士需要接受半年的專業訓練,訓練除了體能以及相撲基本動作之外,還要學習學科的相撲歷史、運動醫學、生理學、社會、本國語、書法、吟詩等課程。而在部屋中,相撲的訓練極為嚴格,從早上五點到晚上十點,進行各式各樣的訓練,並且在訓練過程中嚴禁私語,另外無論進食、練習甚至入浴的先後順序都必須遵照「番付」排名。
令人意外的是超重量級的力士一天只吃午餐及晚餐,並且都在激烈的運動後進食,以及飲用大量的酒類來增加體重,他們看起來雖然很胖,但據說體脂肪非常的低。在日本,相撲選手受到許多女性的喜愛,許多有名的相撲選手後來都是和著名的女明星結婚。雖然相撲選手的異性緣很好,但原則上力士是禁止談戀愛的,並且由於訓練單調,生活乏味,因此能忍受而成為橫綱的力士可說是鳳毛麟角。
1993年來自夏威夷的曙成為第一個非日本籍的橫綱,成為日本第64代橫綱,可想而知這對日本是多大的震撼,此例一開,導致日本至1992年以來僅有兩位日本籍橫綱,2003年貴乃花引退後﹐再沒出現過一個本土橫綱,卻連續有3名外國人晉升為橫綱,目前唯一的橫綱是來自蒙古的朝青龍,由於戰績優秀,兩年來也沒有出現第二位橫綱。此外,去年3月,年僅21歲的蒙古人白鵬晉升為大關,保加利亞人琴歐州在22歲時晉升為大關,他們在日本的人氣都很旺。即使來日才3年的蒼國來,也比同期的日本選手晉升得快。
除了受到全球化衝擊日本相撲之外,日本自己的生育率下降,願意投入相撲的選手變少也都是原因,另外薪水也是很大的影響。雖然有名的力士的收入非常高,橫綱的月薪高達282萬日圓,還不包含比賽搶旗的獎金,但大多數的力士收入並不會比一個上班族來的高。
為了避免外國選手擠壓本土選手生存的空間,2002年日本相撲協會規定一個部屋僅能擁有一名外國選手,但是隨著外國選手受到越來越多人的喜愛,這樣的情形還能持續多久,沒有人能預測。而受到全球化衝擊,外國的頂尖選手稱霸了被稱為日本國技的相撲,是否能繼續被日本人所忍受,就不得而知了。
紐約時報今天的專欄有一篇關於基因專利的文章,開頭就開宗明義的寫這著:
YOU, or someone you love, may die because of a gene patent that should never have been granted in the first place. Sound far-fetched? Unfortunately, it’s only too real.
有別於台灣認為純粹的發現不具有專利性,美國基於35 U.S.C 101以及美國最高法院在1980年對奇異(GE)工程師查克拉巴蒂上訴做出的劃時代判決,在研究中被「發現」新的,並且有用的基因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這個判決引起了專利權人與研究者,在公共財與非公共財的議題上爭論長達27年,雖然中間數次限縮了基因專利申請的條件,但依照目前的法條,被發現的基因仍然是可以申請專利的。(參考科學人雜誌:我的基因,你的專利)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 §1 et seq.].
這篇專論的文末提到,上星期五,美國國會議員民主黨的Xavier Becerra以及共和黨的Dave Weldon發起禁止自然界中的基因被用來申請專利,他們的理由是「the bill does not hamper invention, but rather promotes it.」。
至於基因專利究竟是好是壞,這應該已經是個價值觀的問題了,但我想除了專利權人之外,大多數人是抱持反對立場的,法條的通過可能是可預期的。
人很難去避免職業病,發生這種事會引起我的關注也是很理所當然,就85度C這個商標而言,85.1度C若非他的關係企業或是有取得授權,大概八成侵害了85度C的商標,而如果我是老闆,我想我應該不會再開一家同樣但名字不一樣的店,也不會授權商標給競爭對手,因此85.1度C侵權的機率很高,唯一沒有侵權的機會就是主張85度C的商標無效,或是原創性不足不得專用。
事實上,85.1度C也將他的商標在今年一月提出申請,依照智財局商標審查的時間,大約今年八九月就會有結果,參考和85度C所販賣的商品、申請商標的意圖,85.1度C無法過關是可預期的。
如果我是85度C的老闆,我可能會在85.1度C商標申請被打回票的時候同時提出訴訟。主張85.1度C惡意侵害商標,導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致使85度C的營運連帶受到影響。
混淆誤認之虞是商標侵害中至關重要的一句話,無論在可商標性或是商標侵權判定中,一旦法官認定會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也就代表判了死刑,而偏偏這又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概念。
舉例而言,用NICE規避NIKE的商標,或是仿冒Casio的Casino,如果法官認為有混淆誤認之虞,就是侵權,商標侵權不但有民事責任,若為惡意,還有刑責。而85.1度C實在很難排除其為惡意的可能,因此,這次85.1度C硬是想闖關,在商標上打的如意算盤,可能不會這麼如意了。
Here is a patent search tool launched recently called Patent Monkey, which is partly started by Paul Graham, a former examiner of USPTO.
最近有關台灣專利審查品質又引起熱烈的討論,最先開始的是智財局的論壇上有人開個一個標題:「希望台灣專利審查水準早日趕上大陸」,內文如下:
「最近又收到智慧局很離譜的核駁理由書,只用了引證案的"標題",就說申請人的三個獨立項沒有進步性,其他17個附屬項都是習知次要元件的附加,也沒有進步性。 除此之外,沒有任何進一步說明,完全沒有提到引證案有什麼元件,也完全沒有提到申請案有什麼元件。 這樣的審查水準實在遠遠落後大陸審查委員。實在很擔心智慧財產局不知何時才能趕上大陸智識產局?」
這個標題引起熱烈討論,總回應高達65篇,其中多為專利工作者給智財局審查官的建議和批評,同時也有現職的審查官對制度的不滿以及為自己的辯解,從討論串中,不難看出許多處理台灣、美國和大陸的專利工作者對於台灣現行的專利審查品質感到憂心忡忡,別說是趕英超美,即便是大陸也已經在台灣之上。
無獨有偶的,美國專利體系文摘 (DIGEST OF U.S. PATENT SYSTEM)這個blog也在2/10以「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品質」為題發表了對中華民國專利審查的品質感到憂心,因為一則核駁意見。
Rit@’s thoughts也引用該文章發表了「很妙的台灣專利申請案核駁」,的確,任何一個專利工作者看到這樣的核駁意見,一定都會覺得非常不可思議。
有趣的是,智財局才在2/7發表了「發明專利審查業務精益求精 趨向國際水準邁進」以及「專利審查品質大幅提升,提起訴願數創新低紀錄」兩篇新聞稿,對自己的進步大大吹捧了一翻,新聞稿中引用了許多數據來說明智財局在審查品質的提升,至於是確有其事還是騙騙外行,就看個人如何去解讀了,只是希望大家對專利審查品質的批評,智財局除了欣然接受之外,也能真正提升審查水平,別再搬弄一堆數據來邀功了。
What do you think when talking about a patent costing 1.25 million US dollars?
License? Indemnity of infringement?
1.25 million US are absolutely not a big deal for both of the above issues. But how about government filing fee?
One and half years ago, Angiotech International(a biotech. corp.) was asked to pay 1.25 million in application filing fees for a patent having about 10,000 claims. (File Attachment: Fee Due.pdf)
It’s lucky that the applicant is a small entity, otherwise the fee would have been over 2 million US dollars.
But a comment of Patently-O cited “Interestingly, if you look at the case on public PAIR, they actually filed 13,305 claims, but the USPTO "only" charged them for 9,999 - it appears that the PTO computer overflows at 10,000.”
今年的2007年台灣專利百大排行今天出爐,在國內法人部分,鴻海連續五年排名第1,去年申請專利以高達1886件大幅領先第2名工研院的889件,其中發明佔1230件仍遠高於工研院的871件。
後八名分別為第3英業達651件、第4台積電649件、第5明碁456件、第6友達452件、第7神達419件、第8日月光393件、第9威盛307件、第10台達電303件。
今年進入國內百大法人申請的最低門檻為41件,較去年增加5件,同時今年也是5年來首度在排名第1與第2的申請數量的不但沒有增加,還呈現小幅減小的情況,顯示在工研院與鴻海的專利申請數目上可能漸漸達到飽和。
在外國法人的申請狀況上,荷商皇家飛利浦以882件申請連續6年蟬聯第一,再度顯示飛利浦捍衛亞洲專利佈局的決心。下面依序是SAMSUNG、SONY、高通、INTERNATIONAL、INTERDIGITAL、SEIKO EPSON、松下電機、3M和東京威力科創。
在學校申請專利的部分,遠東科技大學以142件排名第23,依然在各大學中排名第1,但其中新型佔了115件,發明僅27件,讓人很難不聯想到是以大量申請案作為學校競爭力的廣告。
之後是成大、中山、交大、中原分列39、40、41、42名,申請數分別為93、91、86、83件,虎尾科技大學以80件排名第44,若僅算發明還排在中原之前。中興大學78件排第46名,中央64件排第57,清大61件排第62,南開技術學院57件排名70,長庚大學以及台科大同樣以45件排第93,屏科大42件排第97,台大並沒有上榜。
這次上榜的大專院校為13所,比去年的10所成長一些,比起90年上榜的僅有成大與遠東,顯示各學校均有越來越重視專利申請的趨勢。
Top Patent Holders for 2006:
關於A片是否被著作權法保護,目前實務上和學界上的見解並不相同,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與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判決,法院的見解認為「三點全露以及色情片段占影片的比例過高」的A片因為違反著作權法保護的精神,不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著作,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會出現如此判決並不足為奇,事實上法院對性的見解一向偏保守,從大法官釋字407號解釋到釋字617號解釋多少可看出端倪。兩號解釋中間時隔十年,社會對性的風氣早已今非昔比,但是解釋文中對於猥褻品的看法並無二致,僅有對刑法235條進行目的性限縮較為可取,但是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度,還是可以看出大法官的見解是:保守,保守,保守。
____一年一度的學測又要來了,想起去年學測,我也曾在其中奮戰,當初看到國文考題,有關火星文的試題時的莞爾一笑,以及後來引起的眾多討論,當初寫這篇文章現在看來或許過時,但貼出來也算是為了學測應景一下。
學期接近尾聲的時候,老師就會開始趕課,民總陳聰富老師最近每堂課都會說:「學期快結束了,可是我們好像沒上到什麼齁,那我們趕快來多上一點。」然後就開始說笑話,挖勒@#$%^&*(。
I thought that I was watching a happy movie, everyone left the theater should be happy. But I was wrong. Happy Feet is not a happy movie, especially for those who have emotions for animals. I believed that no one is able to laugh in the later half movie.
看完中時部落格首頁「部落格音樂 當心觸法」的新聞稿後,我不禁要為廣大的網路使用者捏一把冷汗,我一直擔心為數越來越多的使用者在部落格上公開播送音樂會造成一些問題,但我沒有想到業者會忍心對這些部落格的使用者們提起告訴。
狗真是一種很奇怪的動物。
話說最近肯德基繼「您真內行」之後,又再度推出最新力作 --「有學問喔!」凡購買卡拉雞腿堡,服務生就有一定機率發動「叮!有學問喔!」。
構圖技巧(三) 井字交叉點
井字交叉點又叫黃金交叉點
構圖技巧(二) 框架
框架的應用在攝影中非常廣泛
構圖技巧(一) 動線的延伸
講構圖之前,先要注意的是,無論如何不要受限於構圖的原則。
拍照好好玩--從光圈快門開始
依觀眾要求我必須介紹一下基本的觀念,其實我本來是不想把生意做那麼大的,因為我還沒那麼強,強到可以寫最基本的。不過想想這樣也不錯,說不定自己的概念也可以提升一點,就照自己意思寫了,如果我有寫錯,或是看不懂,還麻煩指教。可以想到的,接下來幾篇文章會很悶,很悶,很悶zzzzzzz
攝影小技巧--閃光定影
Model:莊同學